別再說「獵巫」了!你正召喚一段比想像中更殘酷血腥的歷史
為什麼重提獵巫故事?
2019年11月24日,韓國K-pop女星具荷拉(Goo Hara)在首爾江南區清潭洞的家中輕生身亡,年僅28歲。外界初時以為她只是因憂鬱症困擾,但真相更為殘酷—在2018年9月,她控告男友崔鐘範(Choi Jong Bum)家暴,對方卻反咬她動手,並威脅要散播她的私密影片。儘管警方最終判定男方非法拍攝並威脅她,網路輿論卻大多將矛頭指向受害者具荷拉,批評她「不檢點」、「毀掉女團形象」、「有錯在先」。
這段期間,她不僅在法律上為自己辯護,還要在媒體與網民的鍵盤審判中掙扎求生。具荷拉辭世隔天,金熙俊記者在11月25日的《朝鮮日報》上刊出評論,標題寫道:「這是現代的獵巫(Modern-day Witch Hunt)」,痛批媒體與網路輿論的雙重暴力。
極端歷史現象,為何成現代比喻?
今天你認知的「獵巫」,可能只是對某種輿論壓力的控訴。但在歷史上,這是一場持續超過三百年的群體暴力。
從15世紀末到18世紀初,歐洲共進行超過10萬場女巫審判,約有4萬至6萬人遭處決,其中絕大多數為女性。這些「女巫」被指控造成天災、瘟疫、牲畜死亡、性無能,甚至鄰人運氣變差也被歸咎——她們成了社會一切失序的代罪羔羊。
而你知道嗎?這場現象的心理種子,早在黑死病時期就已悄然埋下。
黑死病與仇恨種子:失控現實,轉控他人
1347年,黑死病席捲歐洲,短短數年間奪走了三分之一人口。當時人們無法理解疾病的科學原因,便將災難歸咎於「異端」與「女巫」。從鞭笞苦修派自虐求赦,到猶太人被指控毒水井遭屠殺,一切皆為人類恐懼的出口。
雖然真正的獵巫高峰出現在兩百年後,但黑死病這場瘟疫,已讓「將災難歸咎於他人」成為社會的一種潛意識。
女巫判定標準:非邏輯,是陷阱
你以為定罪某人為女巫時會有證據、證人、對質、審判?錯了。歷史上對女巫的「辨識」,往往荒謬至極,卻又被信以為真:
- 女巫印記(Witch’s mark):身上的痣、胎記或疤痕,若刺之不痛或不流血,即為女巫印記。
- 水刑(Trial by water):雙手綁起投入河中,若沉則無辜、浮起則為女巫。
- 惡魔性交供詞:以酷刑逼供,要求受刑人描述與惡魔性交的時間、地點、感覺。
- 審判者預設立場:只要鄰里指控、長相不合時宜、性格獨立者,即可能成為下一位受審者。
有位德國農婦克拉拉·蓋爾(Clara Geißlerin),因鄰人覺得她走路姿勢「不像老太太」,被指控能騎掃帚飛行,最後在1597年被斬首處決。除了上述,更多聞所未聞的殘酷手段只為逼出「供詞」:
- 拇指夾(Thumbscrews)與脛骨夾(Shin Screws):用金屬夾具緩慢且痛苦地擠壓拇指或小腿脛骨,直到骨頭碎裂。
- 吊刑(Strappado):將受審者雙手反綁在背後,吊起身體,有時會加上重物,使其關節脫臼,肌肉撕裂。
- 睡眠剝奪(Sleep Deprivation):強迫受審者數天數夜不能入睡,直至精神崩潰,出現幻覺,說出任何審訊者想聽的「供詞」。
- 拔指甲(Nail Pulling)或灼燒(Branding):用工具拔除指甲,或用燒紅的鐵器灼燒身體。
為何是「她們」?信仰與性別雙重壓迫
你可能好奇:為什麼是女性?
首先,是宗教觀念的長期影響。聖經中的夏娃吃下禁果被視為女性天生誘惑與墮落的象徵,因此中世紀的教會教義常將女性視為「更容易受誘惑、更靠近罪惡」的存在。
舉例來說,一本由多明我會(Dominican Order)修道士海因里希·克拉默(Heinrich Kramer)與雅各布·施普倫格(Jacob Sprenger)於1487年撰寫的手冊《女巫之槌》(Malleus Maleficarum)就明言:「女人比男人更易成為魔鬼的工具,因為她們口舌不潔、信仰薄弱。」
再來,是父權社會對女性獨立性的恐懼。在當時的歐洲,女性若無父、無夫、無子可依,就容易被視為「不合常理的存在」——譬如寡婦、獨居婦人、草藥師、助產士,或是性格獨立的女子——她們既不順從家庭期待,也未依附男性,在當時的社會中顯得「不正常」,自然就成為最容易被獵巫的對象。
而許多逼供與拷問手段中,針對女性身體的羞辱與傷害尤其殘酷。除了前述的惡魔性交供詞,女性經常被剃去全身毛髮並搜查私處尋找「女巫印記」;更有甚者,施加乳房鉗(Breast Ripper),用帶刺的鐵鉗夾住並撕裂乳房,旨在肉體和精神上徹底摧毀這些受害者。這都突顯這並非單純的宗教審判,更是一場結合性別歧視與暴力的殘酷行動。
他們膽敢這樣對待女巫?審判者與鄰居的心理
最駭人之處不是制度,而是人心。
你也許會問:這種事怎麼可能發生?這些執刑的人難道沒有良知嗎?但歷史上多數獵巫者不是冷血變態,而是相信自己正在「清洗罪惡」。他們在宗教與群體壓力中,將暴力合理化為「正義」。
英國的馬修·霍普金斯(Matthew Hopkins)自封為「女巫獵人將軍」,在1644~1647年間主導逾百起審判。他聲稱自己以神之名行動,實則從中斂財,每場審判皆收取高額費用。
這些執法者、鄰居、甚至牧師,他們不是瘋子,而是受信仰驅動的「平凡人」。
宗教與法律在場:非缺席,是共犯
《女巫之槌》指導如何辨識與審判女巫,是當時最廣泛流傳的「女巫百科」。
教廷與地方法院分別掌控精神與法律權威。許多獵巫案表面由地方執行,實則源於宗教氣氛的壓迫與默許。例如:在1620年代德國的弗爾達(Fulda),主教本篤·馮·本澤(Benedict von Bentheim)任內,光是一場調查就處決了250人。
重提「獵巫」:我們要記得什麼?
今天,當我們在評論區、社群平台,甚至媒體上看到「獵巫」這個詞,我們不只是用它來形容一場不公正的輿論審判。
我們是在召喚一段人類集體歇斯底里的記憶。
我們是在提醒自己:
- 當社會陷入恐慌與不安時,「製造一個敵人」往往比「解決問題」來得簡單。
- 而那些被我們簡化為「不正常」、「可疑」、「該死」的對象,可能正像過去的那些女人一樣—只是想好好地活著。
這,是我們在21世紀仍須記得的歷史。
延伸閱讀
《黑死病:一場奪走全球45%人口的世紀浩劫》
《走訪法國史特拉斯堡:宮崎駿動畫的原型卻曾是獵巫最兇殘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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