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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廣告、訂閱、打賞全算營業收入 網紅稅今起納管並設輔導期

信傳媒

更新於 1天前 • 發布於 1天前 • 李海琪
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收入,網紅則依合約或資格門檻參與分潤,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的四方交易。(圖片來源/信傳媒編輯台)

YouTuber、直播主、KOL 注意了!財政部近日公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簡稱「網紅課稅規範」,並自即日起生效。

這是國內首度針對網紅、社群創作者與影音平台訂下明確的營業稅徵收標準,未來只要達到一定條件,不論是廣告分潤、訂閱收益,還是觀眾打賞,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繳納營業稅。

誰需要登記?達到門檻就要報稅

依規範,「境內網紅」 是指在台灣有固定營業場所、擁有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經營的人;即便沒有工作室,只要透過網路持續提供內容並有營收,也可能被視為營業人。

而重點在於金額門檻

若提供的是「銷售貨物」,當月營收達 10 萬元,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

若提供的是「勞務」(例如拍片、直播、撰寫文章等),當月營收只要達 5 萬元,同樣得登記繳稅。

舉例來說,一名網紅若在 YouTube 開啟頻道會員或收取廣告分潤,每月收入突破門檻,就要依法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

至於小型創作者,如果收入不到門檻,雖然仍被視為營業人,但可歸類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查定課稅,營業稅率僅 1%,也免用統一發票。

換句話說,不是所有拍片上傳的人都要報稅,而是當「經常性、有收益、且達到一定金額」時,才會納入課稅範圍。

課稅怎麼算?看觀眾在哪裡

新制的另一大亮點,是課稅要看觀眾的位置。簡單說,網紅拍片表演屬於一種「表演勞務」,而消費這項勞務的,就是點開影片的觀眾。

財政部說明,若觀眾在台灣,無論是付費會員還是免費觀看、廣告商代付,該收入就屬於台灣營業稅課稅範圍;若觀眾在國外,則可適用零稅率,相當於出口服務。

舉例來說,假設台灣網紅甲在 YouTube 上傳影片,當月自平台獲得 65 元分潤

其中 52 來自台灣觀眾 → 應依 5% 稅率繳交營業稅(若是查定計算則只要 1%)。

另外 13 來自境外觀眾 → 可適用零稅率,不需繳稅但仍要申報。

平台與網紅之間的交易,也被納入不同課稅場景。比方說,境內平台替台灣廣告主播放廣告,稅率是 5%;但若是境外平台替境外廣告主播放廣告,卻被境內觀眾看到,境外平台同樣要依規定繳納台灣營業稅。

為了避免模糊地帶,規範附上多種交易模式的範例表格,讓不同情境下的納稅義務一目了然。

輔導期九個月,先宣導不開罰

考量創作者對稅務規定陌生,財政部宣布自今日起至 115 年 6 月 30 為止,設定九個月的「輔導期」。

在此期間,即使網紅或平台未及時辦理稅籍登記、未開發票或未繳營業稅,國稅局也不會開罰。但若有疏漏,仍建議主動補報補繳,以免日後遭補稅或追罰。

財政部也要求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主動提供說明會與諮詢服務,幫助網紅們了解自己是否需要登記,以及如何計算課稅金額。

未來,不管是百萬訂閱的大型 YouTuber,還是經營直播的中小型創作者,只要符合「經常性、有營收、達到門檻」三要件,就要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表示,平台自廣告主或觀眾取得收入,網紅則依合約或資格門檻參與分潤,形成「網紅—平台—廣告主—觀眾」的四方交易。這屬於新型態網路交易,過去課稅範圍不明,因此特別制定此規範,作為適用《營業稅法》及相關法令的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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