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股票怎麼報稅?國稅局教你兩關鍵日期精準判斷
民眾繼承已故親人留下的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不只要將股票列入遺產申報,連同死亡日前後的股利,也要依不同情況區分課稅方式。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關鍵在於比較「繼承發生日」與「除權(息)交易日」的先後順序,才不會漏報或報錯,影響稅務負擔。
依照關鍵日期判定可分兩種情形,國稅局說明,第一種,若被繼承人死亡日早於股票的除息交易日,股利尚未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沒有取得配息權利,因此往後公司發放的股利就屬於繼承人的所得,應併入繼承該股票者的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第二種,如果死亡日落在除息交易日之後,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股利請領權利,即使尚未入帳,這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債權」,必須併入遺產總額一併課徵遺產稅。
舉例來說,小華(化名)2024年7月1日去世,遺有A公司股票,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是6月20日、發放日則是7月18日,由於除息日早於甲君死亡日,因此甲君在生前已經取得股利請領權利,這筆股利雖然在他過世後才發放,但仍屬甲君的遺產債權,繼承人需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另一種情況,小琪(化名)2024年6月1日去世,遺有同一檔A公司股票,但A公司公告的除息日是6月20日,也就是在小琪過世之後,這樣一來,小琪死亡時並沒有取得股利的權利,因此公司在7月18日發放的股利,屬於繼承人取得的所得,必須在遺產分割完成後,由繼承股票的人,在當年度綜所稅中申報。
務必確認除權息日時間
國稅局強調,這兩種情境差別在於「股利究竟算是遺產,還是繼承人的所得」,若判斷錯誤,可能造成遺產稅或所得稅的申報瑕疵,進而被補稅或處罰。
國稅局也提醒,遺產稅的申報範圍不只包括名下股票、土地、不動產,還包括被繼承人生前已取得但尚未領取的各項權利與債權,例如已公告的股利、未領薪資或退休金等,都屬於遺產一部分,至於死亡日之後才產生的利益,則應由繼承人分別計入所得。
因此,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務必要確認死亡日與股票除權息日的先後,妥善區分課稅歸屬,避免因疏忽而引發稅務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