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停車」3條件未滿足!駕駛停紅線被罰900元 提告遭駁回
一名駕駛於新北市三峽區一處路段違停紅線上,便進入社區,警方獲報前往取締,並開罰駕駛900元罰鍰,駕駛事後不滿提訴訟表示,當時車子是未熄火狀態,並且離座未超過3分鐘,應屬於「臨時停車」,警方應勸導,不能舉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駕駛未滿足「臨時停車」3條件,最終駁回駕駛的訴訟,可上訴。
據判決書記載,一名駕駛阿強(化名)開著租賃車於去年7月間,臨停於新北市三峽區一處紅線路段,其違規行為,經員警獲報前往處理,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阿強900元罰鍰。
對此,阿強不服提行政訴訟並主張,當時租賃車輛的大燈開啟、車後燈亮起,車內儀表板及中控台保持運作,租賃車是未熄火狀態,可保持隨時立即返回行駛的狀態,且當時他臨停在社區大樓前,是為了方便住戶上下車,因此,暫離座位臨時停車,且未超過3分鐘,他的行為應只構成臨時停車,而非停車,而且停車地點也未妨礙其他人車通行,應該可以適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希望能撤銷原處分。
對此,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當天接獲社區報案附近有違規停車,便派遣擔任違規停車取締告發勤務(守望勤務)的員警前往,員警到場後,確認違規車輛內無人,依規定拍照,並填寫逕行舉發單,將其夾至車輛前擋風玻璃並且拍照,完成逕行舉發程序,因此,當員警在此期間未見車主到場異議,違規車輛停在紅線上,駕駛阿強不在場,並非可立即行駛的狀態,屬於停車行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表示,車輛臨時停車的特殊狀況,須符合3要件「停止行使是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停止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若欠缺其中任何一構成要件,應回歸適用「停車」的規定。
因此,阿強車輛違停在紅線處,員警到場取締時未見阿強,完成舉發後將舉發單夾置於阿強車輛的擋風玻璃後離去,期間未見阿強出現陳述意見,並有3張照片證明阿強已下車進入社區,違規車輛並非處於「保持可立即行駛狀態」,所以並非屬於「臨時停車」,不予採信阿強的主張。最終法官駁回阿強的訴訟,可上訴。
留言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