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業納金保法挨轟敷衍 律師憂遭鑽法網:別見血才知立法
融資亂象一路上演至今,經過民間各方努力,金管會終於踏出第一步,要在9月15日起分批納管大型融資業者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並修正4項子法規;然而,這好不容易跨出的行政管制,若真的要保護到身處社會邊緣、搖搖欲墜的弱勢族群,恐遠遠不夠。
針對融資業只是暫納金保法,而非如銀行、證券等金融服務業般立下專法管制,融資業法推動聯盟今(5)日召開記者會點出7大質疑,點出業者納管規模不足、利率未設下上限等多項問題。聯盟直言,融資公司納金保法,僅是敷衍了事、拖延解決問題,更直言「不要見血,才知立法」。
金管會對先行納管金保法態度強硬。對此聯盟要求,金管會需每月公布數據包含融資借貸爭議申訴件數、依照金保法第12條之1、 第30條之1裁處之件數,以確實追蹤成效。
有用嗎?上千家僅納管40家,利息、總費用未設上限
金管會目前欲分三階段、至明年下半年納管共40家大型融資公司,屆時在評估是否制訂融資公司法專法。對此聯盟召集人林永頌律師指出,台灣融資公司達數千家,更是包含以借貸為業的行號或個人也有龐大數量,金管會在一年半納管40家融資公司,有用嗎?
另外,金管會修正子法規,然聯盟指出,子法不是沒觸碰到重點,就是規範密度不足。例如僅規定利率以年利率表示,卻沒有規定利息上限;同樣,總費用與違約金各別協商,上限也都未規定。
律師趙興偉舉例,若民眾辦理一筆59萬元的汽車貸款,實際拿到手的可能只有43萬6千元,差額被融資公司以手續費等名目折扣。若發生違約,業者常將「本利」混算,再以16%利率計算,使借款人負擔遠高於原始本金。
依照民法,本金不得透過折扣等方式巧取利益,利息也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這些現行子法都未觸及。
另一方面,簽下「空白本票」是陷入債務陷阱重要原因之一,雖然金管會子法明訂不得未經同意或授權填寫本票或契約文件,但林永頌點出,實務上融資公司只要事先要求消費者簽署「同意書」,仍能繞過規範,形式上取得授權,實際上卻讓空白本票繼續存在。這樣的漏洞形同放水。
子法缺口處處,評議中心也恐淪為形式
另一重點即是爭議處理,金管會說,民眾若遇到不當情事,可前往金融評議中心申訴。林永頌表示,金保法主規範購買保險延伸性商品等投資者在購買過程中發生爭議,但遇到不當融資的民眾是債務人,即便契約規定中不合理,欠錢方哪敢申請爭議處理,爭議處理對債務人誘因不大。
輔仁大學社會系教授吳宗昇指出,評議中心對於實際陷入債務循環的弱勢族群幾乎無用。他以兩個案例:一位早餐店老闆因疫情生計受挫踏入融資陷阱。該老闆直言,「本票是我簽的,錢的確有拿,我根本還不起,有什麼好評議的?」
另一名年輕人遭感情詐騙,貸款數十萬元轉投泰達幣後被騙光,不但情感破裂,財產也全失。他同樣認為評議無助,「還得起就早還了,不會靠評議解決」。
吳宗昇強調,從這些案例可見,真正的債務人往往不會進入評議程序,因為他們的問題不是契約糾紛,而是「根本無力償還」。因此,評議中心恐淪為形式機制,只吸引極少數「爭議明確」的個案,大多數受害者根本不會參與。
此外,聯盟進一步點出多項制度缺口:其一,無擔保貸款未設借貸額度與(或)利率上限;其二,雖要求業者了解客戶(KYC)之信用與負債情形,卻未建立配套的徵信(聯徵)機制,規範恐流於形式。
其三,就執法面而言,金管會可依《金消法》第12條之1、 第30條之1處以罰鍰、停止銷售或停業,但聯盟檢視過往紀錄指出,除第30條之1曾有兩起案例外,其餘幾乎無裁罰先例,難以形成有效嚇阻。
政院版本未見蹤影,聯盟籲行政院支援、督導金管會
融資業法推動聯盟於113年公開融資業法草案,立委王世堅、黃珊珊也依該民間草案作為基礎提出自身版本,金管會目前則未提出行政院版本,要讓融資業能夠如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保險業、電子支付業等具備相對應專門法律管理,可說是前路漫漫。
對此,林永頌表示,行政院當前高度關注打詐問題,而融資公司與詐騙確實存在一定關聯,若缺乏有效管理,反而會加劇被害人的損失。他批評金管會長期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為由推託,認為人力不足,乾脆拖延立法與監管進程。他呼籲行政院應督導金管會,提供必要人力,並加速提出融資業法草案。
林永頌強調,行政院早在民國97年就有融資業法版本,如今再拖延只會削弱打詐成效。聯盟將在近日內拜會行政院長,盼院方督促金管會正視問題,儘速提出官方版草案,「不要見血了,才知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