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局酸釋憲效力不能自封!司法院反駁:相當於憲法位階
Newtalk新聞
對於立法院法制局報告稱, 憲法法庭解釋效力不能自封為憲法位階,司法院今(8)日發布聲明駁斥,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立法院與司法院近年來衝突不斷,對於立法院去年通過的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解釋大幅限縮,而立法院也通過憲法訴訟法,上修憲法法庭做出裁判時評議及同意所需人數。而總統賴清德近兩次大法官提名同遭朝野政黨封殺,以致於憲法法庭陷入實質停擺情形。
近日,立法院法制局更針對憲法法庭解釋位階提出「重複立法作為憲政對話—論國會立法權與司法違憲審查的界限」專題報告指稱,憲法判決之拘束力來自憲法訴訟法第52條至54條及司法權的本質:從法律賦予憲法法庭判決拘束力之角度觀察,效力不能自封,「立法機關僅有尊重義務,尚無遵從之必要」,大法官解釋結果應不具憲法位階,亦不能取代現行成文憲法,且無法限制未來國會立法形成自由,其合理之理解應僅係後法優於前法之法理原則。
司法院表示,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之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因此,司法院重申,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
司法院表示,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乙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該院謹表尊重。惟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係由司法院解釋之。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參照)。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乙事,屬大法官個案審查之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該院未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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