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備用鑰匙侵入女租客房間偷內衣褲 台南房東判賠27萬
台南陳姓男屋主去年1月間將住家4樓房間租給郭姓女子,六度持備用鑰匙侵入房間共竊取3萬2千元,還偷走房內及天台上內衣褲共9件,她嚇得報警搬家,經發還貼身衣物因感到噁心已丟棄,剩餘貼身衣物及床具也不敢用全丟了,還求助心理師諮商,她提告求償,獲賠27萬多元。
陳男涉及刑事竊盜部分,台南地院認他犯侵入住宅竊盜、竊盜罪共6罪,侵入住宅竊盜分處7至8月不等徒刑,應執行1年,另竊盜則判拘役30日。郭女同時提起民事訴訟。
郭女主張,陳多次無故侵入其房間行竊貼身衣物行為,不法侵害其居住安全及隱私權,更使她感受被冒犯的敵意情境,造成她惶惶終日,每次想到時均驚恐不已,時常感到不安全而反覆確認門鎖是否上鎖,也曾數次半夜做惡夢驚醒,影響工作表現,心力交瘁,因而持續接受心理師諮商。
她表示,陳竊得貼身衣物雖經警方查扣發還,但因感到噁心而已丟棄,剩餘貼身衣物也因她心生恐懼不敢再使用,床單、被套、枕頭套等也因感到噁心而丟棄,且因此不敢在外租屋,搬遷至友人家中,每日上下班通勤時間也多出1小時,來回通勤距離增加18公里。
因此,郭女請求賠償已支出及預估後續需支出心理諮商費用5萬元、遭竊內衣6件1萬8000元、遭竊內褲1件500元、房間內剩餘內衣13件3萬9000元、剩餘內褲12件6000元、丟棄床具4959元、因搬遷後增加通勤油資64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共計33萬859元。
然而,陳在監執行,經合法通知,拒絕出庭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新市簡易庭指出,陳在房屋5樓天台徒手竊取貼身衣物1次、侵入房間徒手竊取貼身衣物2次,陳未經同意,分別在其居住生活領域天台及擅自闖入其房間行竊貼身衣物,已不法侵害其財產權、居住安寧權及隱私權,且情節重大,致郭女精神上因此受有相當痛苦,應堪認定。
另陳竊取其貼身衣物行為,顯已違反其意願,並使郭女心生畏怖、感受敵意及冒犯,屬性騷擾行為。
法官認為,郭女請求陳賠償其所受財產上損害共計12萬4859元,依法有據,另精神慰撫金以15萬元為適當,法官判陳應賠償27萬4859元。
顯示全部
留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