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工刀劫早餐店2950元!桃園男躲旅館「吸喪屍菸彈」 重判7年2月
桃園一名22歲潘姓男子因缺錢花用,在今年3月凌晨先偷竊路旁小貨車的行車紀錄器,接著又持美工刀闖入早餐店搶錢,警方6小時內將其逮捕到案,並在他身上起出毒品與相關證物。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宣判,依竊盜罪判處3個月徒刑、攜帶兇器強盜罪判刑7年2月,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案發時間為3月21日凌晨3時45分左右,潘男在平鎮區某處路旁,徒手偷走一輛小貨車內價值約7千元的行車紀錄器一組。大約1小時後,他又闖入附近一間早餐店,見女店員正在開店準備,竟持折疊美工刀威脅對方:「我現在正在跑路需要錢,把錢給我!」女店員當場嚇傻,潘男趁機打開收銀機搶走2950元現金後逃逸。
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追查,當日上午10點40分,在同區一間汽車旅館內將潘男查獲,並當場起出犯案用的行車紀錄器、剩餘現金1292元、作案用的手套與黑色頭套。此外,警方也查扣潘男以贓款購得的毒品,包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香菸及使用過的第二級毒品依託咪酯菸彈等。
潘男在偵查中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與2名告訴人的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警方也提供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扣押證物等,事證明確。
法官認為,潘男正值青壯年,卻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以竊盜方式竊取告訴人之行車紀錄器,又持折疊美工刀攜帶兇器方式,強盜告訴人之財物,嚴重損害告訴人之身心安全及財產法益,對社會治安所生危害亦巨,自應予以嚴懲;加上他有多次竊盜罪前科,仍不知警惕檢束,又再犯竊盜罪、強盜罪,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至今未與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犯後態度,最終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又犯攜帶兇器強盜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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