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歲愛女「恆春泳池溺斃」!女教練怒告鎮公所 獲判國賠159萬
屏東縣恆春鎮「鎮立游泳池」3年前有一名3歲女童溺斃。女童的母親在該處擔任游泳教練,事發當下教導學員游泳,不曾想愛女因而溺斃,認為鎮公所欠缺管理,救生員配置不足,才導致意外發生,怒討國賠608萬餘元。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女教練應負一半責任,因此裁定公所須賠償女童父母159萬4729元。全案仍可上訴。
據判決,母女二人在2022年8月22日下午4時28分前往恆春泳池,媽媽在成人池教課,女童則在兒童戲水池玩耍。於晚上7時58分許,她站在戲水池台階,旋即踢牆離開台階,滑向深達約92公分的水池中,身高僅82公分的她隨即溺水,但當時僅有郭姓救生員負責維護現場泳客安全,導致未能及時發現女童異狀。
直到8時01分,才有學員的家長發現女童掙扎,趕緊將人拉上岸。女童母親聞訊趕至,立刻施以心肺復甦術(CPR)及清除口中異物,這時郭男才趕緊跑來協助,並告知在門口售票的簡姓救生員。救護車在5分鐘後趕抵,但女童心跳停止,立刻送往恆春基督教醫院急救,21分到院仍無生命徵象,經搶救無效,於晚間9時28分宣告死亡。
女童父母認為恆春鎮公所管理有欠缺。依教育部體育署游泳池管理規範,該處泳池應至少配置3名救生員,但當時僅有2人,且其中1人又得負擔櫃台售票業務,泳池實際只有1名救生員,所以才導致事故發生,向公所求償包括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與慰撫金等共計608萬2923元。
不過,鎮公所強調,泳池有規定「6歲以下兒童,須有成年人陪同方可進場」,女教練深知該規定,且郭男在事發前2、3週亦曾提醒女教練,「女童須使用浮具」以保安全,但對方僅稱會照顧等語。認為是女教練違反泳池使用規定及疏於照顧女兒才導致事故發生,因此難認女童溺斃與欠缺救生員具因果關係。
屏東地院審理認定鎮公所有安全管理方面有欠缺,明知泳池營運所需人力不足,卻在未配置足夠救生員的狀況下持續營運。但法官審酌女教練也知悉泳池相關規定,卻未妥善監督女兒使用浮具以保安全,同樣具有過失,應負一半責任,判公所應賠償159萬4729元。
至於該案郭男當時被依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緩刑貳年;已於女童父母以50萬達成調解,並如數給付完畢;管理員陳男則犯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年;另名救生員簡男因事故發生時,在門口櫃台負責售票,不在泳池區,因此宣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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