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壽掏空案 鄧文聰、前EFG女經理二審連帶賠償63億餘元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掏空公司資產127億元,被依保險法背信等罪判處27年徒刑確定,幸福人壽主張鄧與前董事長黃正一(已死亡)、瑞士EFG銀行香港分行經理吳曉雲勾結,將境外資產質設淘空幸福人壽,造成1億9385萬多美元損害而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今判決,鄧、吳2人應連帶賠償約新台幣63億多元;可上訴。
全案一審判鄧、吳女應連帶賠償1億8385萬多美元,約新台幣56億多元,案經鄧、吳女2人撤回上訴而確定,幸福人壽繼續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出爐。
幸福人壽求償主張,鄧文聰與黃正一(已死亡)利用分別擔任幸福人壽董事長機會,代表幸福人壽公司與瑞士EFG銀行簽訂保管合約及股權代操合約,委託EFG銀行管理幸福人壽公司境外資產。
鄧文聰等人卻與EFG銀行香港分行經理吳曉雲勾結,共同商議私設境外Surewin公司,而將幸福人壽公司境外資產即STAAP基金、SFIP基金帳戶內的資產(包含購買5000萬元的STAAP基金公司股份、1億5597萬多元債券認購SFIP基金的信託單位,及股權代操合約終止後,匯入SFIP基金帳戶美金4196萬元,並認購SFIPP基金)設質給EFG銀行,供作Surewin公司向EFG銀行借款的擔保。
不過,因Surewin公司未能清償借款,EFG銀行為行使質權,拒絕返還相關資產,以致幸福人壽公司無法無法取回遭設質的資產,迄今仍受有美金1億9385萬4308元的損害,請求鄧文聰、吳曉雲2人連帶給付1億9385萬4308美元,及加計自2015年10月13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
一審判鄧文聰、吳曉雲應連帶賠償幸福人壽1億8385萬多美元,約新台幣56億多元,其中,黃正一的家屬在繼承財產的範圍內,就美金4800萬元部分,負連帶賠責任。鄧2人上訴高等法院後,已撤回上訴而確定,即2人應連帶賠償幸福人壽1億8385萬多美元確定;另一方面,幸福人壽不服,繼續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鄧文聰抗辯稱,並未違法設質,且幸福人壽所受損害,是因EFG銀行不返還設質資產所致,但合議庭不採信,認定鄧仍應負侵權損害責任。
高院認為,鄧2人違法將幸福人壽公司的境外資產質設,導致幸福人壽受有無取回質設的損害,判決鄧2人應連帶賠償1千萬美元及自2015年10月起至清償日止的利息,及分別自2015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6月8日止,按週年利率5%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