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臉國道執法!轉身害安全帶移位 3000元罰單撤銷
國道未繫安全帶挨罰3000元大逆轉!台中一名陳姓女車主今年1月駕車行經國道1號115.3公里處時,遭警方拍照舉發「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遭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開罰3000元。陳女不服提告抗罰,並拿出關鍵證據證明乘客「確實有繫安全帶」,只是因轉身照料後座孩童導致安全帶暫時位移。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後認定,安全帶護套位置符合規範,且「乘車時身體自然移動不構成違規」,判決撤銷罰單,裁決處還需倒賠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這起交通裁罰事件發生於今年1月12日下午1時許,陳女駕駛自小客車行經國道1號南向路段時,被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警員以「前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為由拍照舉發。案件移送到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後,雖陳女提出申訴,但裁決處仍於4月28日開出3000元罰單。
陳女在蔣姓丈夫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行政訴訟,並當庭出示關鍵證據,車內安全帶實際裝設的「水藍色彩虹圖案護套」,與警方採證照片中乘客胸前顯現的布套花色完全吻合。陳女強調,當時前座乘客因轉身處理後座孩童事務,才導致安全帶暫時滑落至胸口下方,但絕對從未解開安全帶。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仔細比對採證照片與原告提出的安全帶護套實物後,認定警方照片中乘客右肩至右前胸的淡藍色滾邊彩圓圖案布片,就是安全帶護套無誤。法官在判決書中明確指出:「安全帶作用機制是動態保護,允許乘車時因姿勢調整產生自然滑動,只要未完全脫離或錯誤使用,仍屬合法繫戴。」
法官更犀利打臉裁決處:「實難謂因身體轉動導致安全帶位移即構成違規!」強調安全帶設計本就可順暢滑動,並非要求乘客全程僵坐不動。只要安全帶仍正確扣繫在身上,仍能在事故發生時發揮保護作用,因此撤銷原處分。
這份判決等於認證用路人「乘車時轉身拿東西、照顧孩童」屬合理行為,不應因此受罰。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