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部:扣繳憑單自動補報金額符合條件 放寬免予處罰
(中央社記者張璦台北8日電)配合扣繳新制上路,財政部今天表示,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其中包含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以下,免予處罰。
為優化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民國113年8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將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的罰則,由按固定金額或比率計算罰鍰,修正為按罰鍰上、下限內金額處罰,賦予稽徵機關得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
配合扣繳新制上路,財政部也通盤檢討修正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減罰標準方面,財政部今天表示,增訂扣繳義務人於申報相關憑單期限屆滿後10日內自動補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其補報或填發金額在一定金額,即免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新台幣8萬元、扣繳憑單扣繳稅額8000元、股利憑單股利或盈餘金額8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同時,財政部指出,增訂逾上述10日期限自動補報或填發者,及依稽徵機關通知期限內補報或填發免扣繳憑單者,其補報或填發給付總額分別在6萬元及4萬元以下,免予處罰。
財政部表示,機關、團體、事業等有解散、廢止情事,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或給付所得與非居住者,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而於次年1月31日(次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為2月5日)以前自動補報或填發,減輕處罰。
財政部指出,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減罰標準;但依相關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免除處罰者,不計入上述相同違章事實次數的計算。
裁倍表方面,財政部說明,將未依規定期限或未據實申報或填發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的違章情形,按補報或填發憑單時點區分4種違章樣態,並依補報或填發金額由低至高區分4個裁罰級距,訂定不同裁罰比率。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這次修正的減罰標準及裁倍表,有關所得稅法部分,比照113年8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的施行日期,自114年1月1日生效,其餘規定(減罰標準第16條、第16條之3及第24條)自即日生效。
財政部表示,113年12月31日以前給付所得,違反扣繳、申報、填發等義務,114年1月1日尚未裁處或已裁處而尚未確定的罰鍰案件,適用上述修正規定,但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扣繳義務人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編輯:林興盟)11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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