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竟對少女伸狼爪!拍性影像還約汽旅「激戰」 判決出爐了
即時中心/高睿鴻報導
雖說七情六慾乃人之常情,但若克制不住性慾、對未成年青少年伸出狼爪,恐背負法律責任。據悉,台南有位今(2025)年3月底入伍從軍的林男,不僅要求未滿16歲少女拍攝性私密影像,更與其發生性行為,事後還要求少女吞避孕藥,情節惡劣。台南地院指出,林男明知被害人未滿16歲、心智發育尚未健全、性觀念不成熟,竟貪圖一己私慾與其發生性行為;但因事後有悔意、並與家屬達成和解,最終宣告緩刑2年。
台南地院日前提供的判決書指出,林男身為現役軍人,竟對國中年紀的少女伸狼爪;先是以通訊軟體Line,要求正在洗澡的被害人,開啟動態影像、裸露自身胸部,即時播送供林男觀覽。不僅如此,林男還使用手機螢幕之錄影、截圖功能,錄製長度10分鐘25秒之錄影檔、截圖15張;並以手機的自動同步備份功能,存檔至資料夾內,以此方式,製造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羞恥之少年身體隱私部位性影像。
此外,判決書更提到,林男明知對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竟仍產生性交之犯意,分別於汽車旅館、自家住處等地,與被害人發生性行為。更誇張的是,林男完事後,還嫌棄少女「不是第1次性行為」;並且,還再三確認女子有吞下避孕藥,深怕自己得承擔生育責任。
法官於判決書中批評,被告明知被害人未成年、心智發育尚未健全、性觀念不成熟,仍在雙方交往期間,未加愛護珍惜;竟因貪圖一己私慾,連續與其發生合意性交行為,以及在被害人洗澡時,經被害人同意與其視訊通話並加以錄影、截圖,製造被害人性影像,影響被害人之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行為實有可議。
但判決書也指,念被告無犯罪前科,素行尚可;且發後坦承犯行、被害人及其父母,也均未對被告提出告訴,雙方更於偵查中達成和解,經被害人及其父母在偵查中具狀,表示不予追究之意,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憑。因此,法院堪認,被告犯後已積極彌補自身犯行、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確有悔意;兼衡被告自陳的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以及侵害對象僅有1人,因此最終選擇輕判,併予宣告緩刑2年。
不過法院仍要求,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期盼被告於保護管束期間,確切省思其行為造成之危害,培養正確法治觀念,並深自惕勵,避免任何再犯;倘若被告於緩刑期間,再犯他罪、或未遵守本院所定之命令,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依法撤銷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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