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不避利1/公共藝術專管成高利潤產業 修法一年改革力道倍受考驗
公有建築依規定應設置「公共藝術」,也就是放在公共空間、向民眾開放的藝術作品。過去公共藝術衍生不少代辦問題,標案常由固定幾家代辦公司拿下,更有評審委員兼代辦等弊端,因此公共藝術法規在去年修法,但至今已滿一年,卻仍有不少藝術家坦言,「改革耗時兩年只改表皮,不如將整個法規廢掉」。
台灣公共藝術制度源自 1992 年文建會的推動構想,1998 年納入《文化藝術獎助條例》,規定新建、改建的公有建築須編列工程經費 1% 設置公共藝術。初衷是讓藝術走出美術館,進入學校、醫院、車站與市政空間,成為全民共享的文化資產。
然而推行27年來,原本的美意逐漸被利益結構侵蝕。多數公務員對藝術徵選流程不熟悉,從計畫書撰寫到評審遴聘,全權交由「代辦公司」辦理。部分代辦不僅熟悉規則,更能操控評審名單,挑選願意配合的藝術家,使評審、代辦與創作者形成利益共同體,真正有才華的年輕藝術家反而被擋在門外。
藝術家陳姿文投身公共藝術正滿30年,對她而言,公共藝術不只是創作,更是一種服務,是在特定空間中設置一件屬於大家的「禮物」。多年前她從台北搬到台中創作,在某天突然受邀參加「比件」,也就是在預算有限、時程緊迫時會採用的評審機制。本以為是自己累積一些名氣的她,到了現場才發現自己是去「抬轎」,藝術家早已被內定,她和另位不相干的人只是被安排來作陪襯。
之後幾年,陳姿文在台中只擔任執行小組或評審委員,不參與投標,想著只要自己在,這些案子別想被操弄。即便如此,她仍被擺了一道:一次執行小組會議後的初選、決選,代辦公司皆未邀請她開會,最終才被邀請去驗收,陳姿文就這樣兩次都未參與到藝術家遴選的決策。她揭露,代辦公司通常向藝術家溝通「一件案件給多少預算」,再與評審委員合作,將標案給予可接受的藝術家;更傳出有代辦公司向藝術家索取費用,聲稱可交換買通委員。
銘傳大學建築系副教授褚瑞基指出,在2000年至2008年時,台灣政府部門沒有能力做好公共藝術,當時成立了許多代辦公司,執行一兩年後就產生弊案,因為公部門依賴代辦公司,評審委員也全權由其處理,逐漸形成龐大利潤,從而產生弊端。
本刊調查,112年公共藝術專案管理案件共有127件,其中專案管理件數就有71件,佔比56%。其中又以雙宏知識國際有限公司拿到的標案最多,佔23件;其次則為亞州版圖創藝有限公司,佔7件;第三則是東日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佔6件。
因代辦問題過於氾濫,監察院去年發出糾正函,文化部於8月大幅度修法,增訂分級辦理:50 萬元以下案件由興辦機關自行處理;代辦回歸「專案管理制度」,強制揭露執行小組、專案管理廠商名單,且由興辦機關與委員共同決定是否聘請專案管理公司。
然而,修法至今已滿一年,卻不乏藝術家們不滿的反饋。雖然新法給予選擇權,但多數興辦單位依舊希望聘請專案管理公司,委員也幾乎全數同意。50 萬元以下案件因程序繁瑣而被棄辦,預算回流文化發展基金;反倒是 50 萬至 200 萬元以上的案子競爭激烈,最終仍落入特定人脈圈,制度改革對打破壟斷幫助仍十分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