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妹爭亡母800萬賣房款!他喊「媽媽說要給我」 法官這麼判
〔記者劉詠韻/台北報導〕台北市一名婦人生前因稅務及貸款便利,將預售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貸款則由她與兒子共同分擔,房屋出售後,扣除貸款約1300萬匯入女兒帳戶。兒子主張母親生前多次表示出售款項應贈與自己,更承諾匯付800萬元,此並有許多親友親耳聽過。法院審理後認為,兒子未能證明母親將全部款項贈與他,也無證據顯示第三人利益契約成立,駁回其訴求。
判決指出,簡母於2006年以女兒名義購置位於桃園市一處預售屋,當時基於稅務考量及貸款便利,因此將房屋登記在女兒名下,購屋貸款部分則由簡母與兒子簡男共同分擔。直至2023年間,簡母出售該棟房屋,並將扣除貸款後的餘款約1300萬元,全數匯入女兒帳戶。
簡男主張,母親生前多次表示出售款項應贈與他,更曾多次於親友面前透露此意,並承諾將餘款約800萬元匯予他,但妹妹卻未履行交付義務,遂依民法第三人利益契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交付該筆款項。
簡女辯稱,該房屋及款項屬父母共有,母親未曾單獨決定贈與,800萬元屬父母合夥財產,應共同決定處理,她並未與母親訂立任何第三人利益契約,因此拒絕交付。
台北地院審理發現,簡母確於2023年6月匯款部分款項予兒子,但無充分證據證明已將全部出售款項贈與他,也無證據顯示女兒與母親間成立第三人利益契約,約定由女兒交付款項。
另法官依據庭中對話錄音,認為簡女對款項交付表現猶豫與疑慮,而簡男及其配偶則表示「她的錢回到她的戶頭,大家都沒有話說」、「我也不會動,你放心」、「錢要進媽媽的戶頭」、「我只要把錢進媽戶頭就好」等語,意圖將款項匯回母親帳戶,顯示雙方對款項處理尚有分歧。
法官綜合多項事證,認為簡男未能證明成立第三人利益契約,請求交付800萬元無理由,遂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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