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飆速「非肇事主因」!14歲少年被撞終身癱瘓 水電工獲輕判
彰化茄苳路一段去(2024)年5月間發生一起嚴重車禍。水電工阿賢(化名)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路口時未減速、也未注意來車,當場撞擊一名 14 歲腳踏車少年,導致少年癱瘓及意識障礙,終身需專人照護。經調查事故原因,認定少年夜間未開燈、轉彎未禮讓直行車為肇事主因,但阿賢無照駕駛、未減速仍須負次要責任。法院最終依無照駕車過失致重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11月。
判決指出,事發於2024年5月9日晚間9時許,阿賢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沿彰化茄苳路一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茄苳路一段180之9號前的交岔路口,竟未減速慢行及注意路口車輛動態,就貿然駛進路口續行。當時一名14歲少年騎乘腳踏車,正從茄南街往東左轉駛入,急忙煞車仍閃避不及,當場連人帶車被阿賢撞倒在地。
少年身受重傷,包含右膝開放性傷口、二側顱骨骨折合併創傷性腦挫傷硬腦膜下出血、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肺部挫傷等。經送醫搶救,雖保住性命,但少年雙手雙腳癱瘓及意識障礙,還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礙及吞嚥困難,需靠鼻胃管進食,且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日常生活完全要靠他人扶助、全天需專人照料,由於四肢無力也只能坐輪椅行動。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及鑑定人結文,指出阿賢駕駛自用小客車,夜間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為肇事次因。被害少年在夜間騎腳踏車未開啟燈光,行經無號誌路口轉彎時,未於路口前暫停讓左方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
法院審理,阿賢過失程度雖為肇事次因,然考量其違規的嚴重性及對交通安全的危害程度,依法加重其刑。又事發當下,阿賢當場承認是肇事者,依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後減輕之。
法官調查,阿賢另有妨害秩序等前科,難認其素行良好,審酌其為肇事次因,且少年截至審理時仍因全身癱瘓及意識障礙,需專人全天照料等情,可認被害少年所受重傷害程度確屬嚴重。加上少年才近15歲,往後需家人照顧時間甚長,可認阿賢犯行對被害人直接造成損害,或對其家人間接造成的影響,均屬重大而深遠。
彰化地院審理,阿賢犯後坦承犯行,於偵查中原本有意調解,但卻沒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到場,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其自陳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水電、月收新台幣3萬、未婚無子女等一切情狀。參酌告訴代理人表示,應對阿賢從重量刑意見,本院認阿賢犯行應處之刑的種類為有期徒刑,而其刑度經加重減輕後的範圍約介於「4年5月」至「1月又15日」間,考量阿賢前述犯罪個別情狀及一般情狀,最終依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過失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1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