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民連籲國安法案不能停 批經濟部不修第三地中資認定標準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大罷免失敗後,立法院維持藍白立委席次多數優勢,賴清德總統所提國安17項因應策略恐難以在立法院推動。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接受本報訪問表示,面對國會客觀情勢的限制,在這種狀況下行政部門應先做操之在己的行政命令修正,國安法案修正更不能停,若在野黨反對的話,國人下次大選都會自行判斷。
賴中強指出,最明顯例子是公務人員應該對國家負有忠誠義務,不應申領中國身分證、居住證、中國護照,相關清查應該落實。這個已有法律依據,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忠誠義務規範,公務員本來就不應該有雙重效忠的矛盾,像這種有法律明定的就要確實執行,若修改法規命令便可執行的,行政部門也應盡速處理。
賴中強建議,至於國會的部分,該推的法律還是要繼續推,行政部門想推的法案要與在野黨團保持溝通,如果在野黨反對的話,至少國人也看在眼裡,將來在下一次大選時,自然會有判斷。當務之急是,已經有法律明確的,就應該特地貫徹執行。法規不明確的,但行政機關的行政命令可以做修改的,這個部分更應該加速來做。
賴中強舉例,經民連長期關注中資、港資的問題,這些其實是行政命令程序就可以處理的,非常遺憾經濟部長郭智輝任內,並沒有著手處理加強規範的議題,他們感到非常遺憾。
賴中強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關於中資來台的規範,其實只是原則性的規定,真正的規範是訂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這個其實是經濟部的法規命令,經民連曾經透過行政院長卓榮泰將相關修法建議給郭智輝,很遺憾都沒有在做。
賴中強指出,關於中資繞道第三地的定義等許多問題,本來希望經濟部能夠做一些修正,這些都是行政命令層次,直接就可以做,但是卻沒有做。至於什麼是第三地中資,根據經濟部的解釋是中資如果到香港或到第三地去投資,必須是持股30%以上或者有控制力,這個港資或是第三地資金才會被視為中資規範它到台灣轉投資。
賴中強批評,事實上,這個標準其實是不適當的,因為經濟部規範台商在第三地前往中國的投資,其判斷標準是只要持股10%或有1席董事,台商在第三地的公司就會被視為台灣公司,要到中國投資都要經過投審會許可。但詭異的是,關於認定中資來台投資,經濟部的認定標準不一,明顯寬嚴之間不對等,這是當年尹啟銘那些人所做的不當決定,經濟部到現在還不修正。
賴進一步說,現在最大問題是,中資繞道香港或第三地來台投資算不算中資,經濟部所訂標準是有意對中資放得很寬。如果把中資的定義調整成跟規範台商要到中國投資一樣,就是隨便在開曼群島設一家公司持股10%或有1席董事,經濟部就認定開曼群島的這家公司叫做台灣企業,到中國投資必須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從這對照來看,中國在第三地的投資須持股30%以上或有控制力才叫做中資,顯然這兩個規定是不對等的。
他強調,不是只有這個例子,我們對中國的許多規範,很多都是大量的行政命令,不是只能透過國會,如果賴政府要檢討的話,絕對是還有很多努力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