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在台定居須放棄護照 陸委會回應了
[NOWnews今日新聞] 為落實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國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日前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中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對此,陸委會今(7)日坦承有窒礙難行的困難,可用具結方式表明放棄中國護照。
陸委會今日舉行例行記者會,媒體詢問內政部將修法中國人在台定居「須放棄中國護照」,國民黨立委陳玉珍質疑要怎麼放棄憲法不承認放棄的護照,並認為這不是重要業務,呼籲內政部不要搞台獨,陸委會副主委兼發言人梁文傑對此表示,我國兩岸條例本來就有規定,陸籍人士如果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不得領用大陸的護照,過去30幾年執行都是要出具除籍證明,確實對護照這點不容易執行。
梁文傑進一步說,護照這點長期以來不容易執行,因為大陸人民拿護照的比例很低,大概只有12%,兩岸人民往來其實都不使用護照,所以大陸人民來台是拿台灣發給來往台灣的通行證,執行時沒有辦法確定來台的陸配有沒有護照,因為有人提出疑義,認為我們為何不執行護照的部分,因而修訂相關的規定,未來必須提出沒有領取中國護照的證明書,但是如果沒辦法提出,或是沒有領取護照,也可以用其他方式,譬如具結方式處理。
梁文傑說,很多人聯想成很多,跟搞台獨也沒有關聯,實際上就是大陸發的公文書,跟結婚證書一樣,是代表公權力的證明文件,兩岸之間實際上海基會每天都在驗證大陸所發的公文書,類似結婚證書、法院判決文書、身分證明文件等,並沒有不承認大陸的護照,只是兩岸人民在通關時,互相都不使用護照,我方是使用台胞證,大陸人民來台是用大通證,陳玉珍講的狀況是對實務的誤解。
梁文傑表示,台灣人申請台胞證也是必須把護照交給旅行社,送到香港辦理,也是要看護照,兩岸的做法都差不多,是行政規定的修改,不會影響大多數人的權益,跟台獨也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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