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勝生釋憲喊憲訴新制架空救濟制度 大法官陳忠五3人指不容立院架空職權
首次上稿 8-1 23:48更新時間 8-2 05:46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日勝生活科技公司因工程傳出工安事件,遭住戶提起「給付延遲利息」訴訟遭判決敗訴,聲請釋憲;並指立院通過《憲訴法》修正案過度提高憲法法庭評議、裁判人數門檻限制,實際上架空憲法訴訟救濟制度。憲法法庭認為不符要件,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陳忠五罕見出具協同意見書,擔任代理院長的大法官謝銘洋、尤伯祥均加入,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忠誠義務,僅忠於憲法,若憲訴法有缺漏或違憲疑義,不應受拘束,否則將導致立院藉違憲的憲訴法架空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職權,引起法界高度矚目。
日勝生聲請法規範及憲法裁判審查指出,最高法院判決其民事敗訴援引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逾越消費者保護法授權範圍,剝奪契約當事人自行磋商的契約自由、營業方式自由,並因依固定比例計算無上限的遲延約違約金,於法不合,也違反憲法授權明確性原則。
日勝生亦主張,去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憲法訴訟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第5項及第6項規定,過度提高憲法法庭參與評議及作成裁判的最低人數門檻限制,造成「絕對定數之同意門檻」,明顯未考量大法官實際出缺情形而為相同特定人數要求,已就憲法法庭得否受理、得否為違憲宣告等審判權核心事項造成嚴重限制,大幅降低人民透過憲法訴訟獲得有效救濟的機會,事實上架空訴法訟的救濟制度,剝奪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
不過,憲法法庭審判長謝銘洋等8位大法官認為,確定終局是以「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招商投資興建計畫第一區土地標售案A2區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為判決基礎,並未適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消保法相關規定,日勝生聲請不符聲請釋憲要件,裁定不受理。
罕見的是,大法官陳忠五、謝銘洋和尤伯祥提出協同意見書指出,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旨在保障人民的權利受不法侵害時,有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獨立審判,及時有交獲得救濟的機會,所謂訴訟權,包括人民向憲法法庭提出憲法訴訟、聲請憲法審查的權利。
陳忠五認為,大法官行使職權時,應本於憲法守護者的角色,在審理案件的實體爭執時,不僅以憲法為判決準繩,所踐行的程序,亦應符合憲法意旨。
陳忠五指出,大法官固應尊重立法院的民主正當性而於審理案件時適用憲訴法,但若憲訴法的規定有缺漏或違憲疑義,其適用反將導致審理程序違反憲法意旨,則大法官基於對憲法的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不應受牴觸憲法的憲訴法規定拘束,否則不僅導致大法官在個案的審理程序違憲,甚至容任立法院藉違憲的憲訴法架空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職權,進而摧毀憲法上的權力分立架構。
陳忠五還表示,大法官在審理「人民聲請案」時,不待當事人聲請,本應基於對憲法忠誠義務與守護憲法職責,「自行審查」聲請案可能適用的憲訴法規定合憲性,進而決定是否受其拘束。
由於憲訴法新制提高評議、裁判等大法官人數門檻,加上立院藍白立委被已兩度全面封殺大法官被提名人,引起法界批評憲訴法新制已違憲之際,對照陳忠五的協同意見書內容,似乎有相當吻合之處,引起高度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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