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修法防違規轉運洗產地 最高裁罰300萬元
美國實施新關稅政策後,造成各國稅率差異。為避免外國貨品經台灣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規避高額關稅,交通部今天表示,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裁罰金額由現行最高30萬罰鍰提高至300萬元,且情節重大者,得由海關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管理機關廢止營運許可。交通部已預告修正草案,將陳報行政院,盼今年底前送至立法院審查。
美國對各國課徵對等關稅後,造成各國間稅率差距,高稅率國家產品可能流向低稅率國家,透過更換產地標示、重新包裝或簡單加工等方式違規轉運,規避高額關稅。
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即包含防範違規轉運,海關持續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經濟部貿易署也公告,自今年5月7日起出口台灣產製(MIT)貨品至美國,業者應簽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交通部則透過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加強宣導、強化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偕同海關加強查核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精進管理作為。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今天出席記者會時表示,考量現行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若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等情形,裁罰金額為新台幣3萬至30萬元,與課(保)稅區依貿易法規定罰鍰上限300萬元有所差距。
為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行為,韓振華表示,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交通部指出,這次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17條之1、第38條、第38條之1條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是在台灣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按次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值得注意的是,情節重大者,得由海關停止其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
韓振華表示,已預告修正草案,預告期為30天,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希望能在今年底前送至立法院審查。
根據航政司統計,112年、113年各有18件、14件違規,累計罰57萬元及49萬元。韓振華指出,由於政府加強管制措施以及持續輔導,今年前6月違規件數減少,共2件,合計罰3萬元,其中1件情節輕微為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