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大逆轉!捲幸福人壽掏空案一審判8年半 她兩度換掉「審判長」二審改判緩刑
前幸福人壽董事長鄧文聰因掏空公司127億元,被依《保險法》等罪判27年確定,去年底因病保外就醫。他的EMBA同學吳曉雲被認定是共犯,一審於2023年6月重判吳8年半,但上訴高院後竟大逆轉。吳去(2024)年先後聲請換掉審判長宋松璟、邱忠義獲准,第三組合議庭後接手後大逆轉,改認定她只是「幫助犯」,日前輕判2年、緩刑5年,另支付公庫200萬元、240小時的義務勞務。全案可上訴。
鄧文聰在2007年挪用幸福人壽資金,向渣打銀行質借2200萬美元,另向瑞士EFG銀行違法質借逾2億美元,共掏空幸福人壽127億元,他犯下多案分別被判10年、16年、4年定讞,最後確定合併執行27年、併科罰金8.5億元,締造金融弊案的刑度「天花板」。
不過,檢方後續又認定,鄧的EMBA同學、時任瑞士EFG Bank AG香港分行客戶關係部經理吳曉雲為共犯,另案將她依《保險法》等罪名起訴。一審採納檢方見解,2023年6月30日依共同背信罪重判8年、另依修正前洗錢罪判1年,應合併執行8年6月。
超強!兩度聲請法官迴避全准了
案件上訴高院後,吳曉雲去(2024)年初、年末兩度聲請法官迴避,一出手竟彈無虛發,說服高院全數裁准,讓法界人士嘖嘖稱奇。
首先,吳曉雲去年初向高院聲請時任合議庭審判長宋松璟要迴避審案。
吳曉雲主張,宋松璟是鄧文聰上訴案的二審受命法官,他在判決理由欄敘明她和鄧文聰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已經認定她和鄧文聰是共犯。宋松璟若擔任審判長,等於是對自己審過的案子再次審判,令人懷疑他可能會受前案影響,主張宋松璟符合《刑事訴訟法》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疑慮」的要件,因此聲請法官迴避。
承審迴避案的高院合議庭認定,根據起訴書和原審判決,共犯鄧文聰在高院的案件為「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受命法官確實是宋松璟,判決書理由欄更具體認定吳曉雲為鄧文聰案共犯。
合議庭認為,雖然鄧文聰、吳曉雲不屬於同案,法官不需要自請迴避,但考量兩案事實高度重疊,使人可以合理懷疑,宋松璟就本案和前案相同的事實部分,有產生「預斷」的可能性,難以期待可以保持空白心證參與第二審的審判,恐損及吳曉雲的審級利益;而且,依據高院金融專庭法官人數的配置,應不至於因為本案審判長迴避而造成審判困難,為了保障公平審判權,因此裁定宋松璟迴避審判程序。
承審的合議庭被迫打掉重練,改由審判長邱忠義合議庭接手審理。
沒想到,吳曉雲再度使出撒手鐧。她這次主張,邱忠義也曾在鄧文聰的「105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0號」案中擔任陪席法官。邱在前案審結時,雖然沒有跟前案一審法院一樣,用公函向檢察官告發吳曉雲涉嫌犯罪,但前案的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她是「知情之共犯」,並在前案的判決理由欄中認定檢察官應該訴追她。
吳曉雲主張,邱忠義是本案審判長,實際上等於就「自己之前告發的案件」再為審理,可以合理懷疑他可能受前案影響,鄧文聰和她是兩個案子,雖然不屬於同一個案件,但她在前案(鄧文聰案)是證人,本案被改為被告,兩案的共同犯罪事實幾乎「完全重疊」,如果邱忠義又擔任審判長,無異是審查自己在前案做過的判斷,難以期待他會做出不同的見解,依舊侵害公平審判權。
承審法官迴避案的另一組合議庭認為,本案審判長原為宋松璟,裁准宋迴避審理後,依照高院法官事務分配代理順序,承審審判長由法官邱忠義代理。不過,前案的陪席法官確實也是邱忠義。
合議庭認為,邱忠義是本案審判長,又是前案的陪席法官,前案認定吳曉雲是知情共犯,且在判決理由欄中敘明檢察官應訴追吳曉雲,如果再讓邱擔任合議庭審判長,實際上等於就自己之前告發的案件再為審理,確實會讓一般人懷疑他可能受前案影響,因此裁定邱忠義也要迴避本案審理。
成功拿下緩刑,仍遭境管「防逃匿」
吳曉雲透過律師團兩次換掉審判長,讓訴訟幾乎捲土重來,氣勢如虹的寫下另類司法紀錄,有意思的是,第三組合議庭的見解,確實也和前一審迥然不同。
承審合議庭今年8/12判決大逆轉,改認定吳曉雲觸犯的是背信罪和洗錢罪的「幫助犯」,輕判1年10月、7月,應合併執行2年徒刑,且諭知緩刑5年,條件是判決確定後兩年內須向公庫支付200萬元,另向指定機關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她成功拚到緩刑,依規定視為「撤銷限制出境出海」,原本有機會換到完全自由身。
不過,合議庭認為,雖然諭知緩刑,但考量她涉及特別背信、洗錢的犯罪嫌疑仍屬重大,檢方也可以上訴,加上其涉及的罪名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的重罪,伴隨逃亡可能;而吳曉雲曾在國外工作、家人也都在國外工作就學,在海外有生活能力,因此,宣判後當庭裁定她自8/12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
顯示全部
留言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