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人士來台定居須繳「註銷護照證明」 陸委會:跟台獨毫無關係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法,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但該做法被在野黨批評是台獨、刁難陸配。對此,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今(7)日表示,大陸也不承認我們的護照,但如果大家要去申請台胞證,對岸也是要看你的護照,兩邊其實做的做法都差不多,因此這就是一個行政規定的修改,但是不會影響到大多數人的權利,「跟什麼台獨也毫無關係」,但如果真的拿不到對岸發給的證明文件,未來會採用「具結」的方式處理。
內政部近日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未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應備文件除了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書。不過藍委陳玉珍批評,現在「憲法增修條文就是「一中兩區」的架構,要怎麼放棄我國憲法上不承認國家的護照?只想著台獨,對台灣很不好。
梁文傑今天於陸委會例行記者會中回應,《兩岸條例》本就規定,陸籍人士如果申請在台定居,要提出喪失原籍證明,也不得領用大陸護照。過去這30幾年來的實行,政府一般都是要對方提出「除去戶籍的證明」,護照這點長期不容易執行,主因在於大陸人民拿護照的比例很低,大概只有12%;在兩岸人民往來時都不使用護照,大陸人民要來台灣的時候,是拿我政府發給的「大陸地區人民來往台灣通行證」,為此在執行時,無法確定這位要入籍的陸配到底有沒有護照。
梁文傑說,現在有人對執行護照的這部分提出疑義,政府也修訂相關的規定,未來要入籍台灣的大陸人士,必須要去提出沒有領取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書,但如果無法提出證明書、或者本來就沒有護照,也可以用例如「具結」的方式來處理。
梁文傑也表示,這跟台獨沒有什麼關聯,因為陳玉珍所講的是,我政府不承認大陸的護照,但實際上大陸護照就是大陸所發的公文書,就跟結婚證書、法院的判決書相同,是代表公權力的證明文件,海基會每天都在驗證大陸地區所發的公文書,類似結婚證書、法院判決文書、身份證明文件等等,「我們並沒有不承認大陸地區的護照,只是兩岸之間在互相往來的時候,在通關的時候互相都不使用護照,我們是用台胞證,大陸人民來台灣是用大通證,只是這樣而已。」
梁文傑提到,大陸也不承認我們的護照,但是大家要去申請台胞證的時候,必須把台灣的護照交給旅行社,送到香港去辦理,對方也是要看你的護照,所以兩邊其實做的做法都差不多。因此整件事情就是一個行政規定的修改,不會影響到大多數人的權利,跟什麼台獨也毫無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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