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擬加嚴僑民役男緩徵條件 返國滿183天要服役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配合當前兵役政策、維護兵役公平,內政部通盤妥適檢討僑民服役規範,並於今(5)日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加嚴僑民役男緩徵條件,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1年辦理徵兵的規定縮短為183天,並刪除華僑回國投資得暫緩徵兵的規定,另增訂原有戶籍的僑民役男返國時應提出自僑居地出發的證明文件,以防止假僑民濫用身分。
根據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的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的翌日起,屆滿1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配合國家兵役政策及服兵役公平,內政部重新檢視修正僑民役男徵兵處理原則。根據內政部今天預告「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修正草案,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1年的徵兵處理原則,縮短為183天,且屆滿183天的「當天」就應辦理徵兵;並增列以僑民役男列管者應提出相關文件的義務,原本就有戶籍的役齡男子,應自僑居地返國隔天起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提出本國護照、外國護照(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及自僑居地返回國內的證明文件。
此外,現行辦法規定,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或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得暫緩徵兵。但考量時空環境變遷,以暫緩僑民兵役徵集作為促進僑民投資、返國提升產業技術的條件已不合時宜,且所涉的經濟、僑務事 項,依各部會分工,應由主責部會主政規劃,所以予以刪除,以確切符合政策需要。
修正草案也明定,以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僑居地環境特殊原因被迫回國暫居, 以及僑居地戰亂等原因,得作為申請暫緩徵兵處理的事由。經外交或僑務主管機關證明者,得填具暫緩徵兵處理申請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暫緩徵兵處理,但暫緩徵兵處理以6個月為限, 限屆滿後,原因繼續存在者,應出具相關證明,重新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有關歸國僑民的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主管機關核發的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書來認定,修正條文刪除以持有僑居身分加簽護照者的認定方式。
內政部表示,目前應當兵但還沒當兵的僑民役男人數約2.3萬人。這次修正辦法將居留期間縮短為183天,主要是呼應衛福部規定回國半年後才能恢復健保的時程。此辦法預告期間至8月11日,會蒐整外界意見後視情況調整,並再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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