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教練激戰人妻!鹹濕對話曝光 綠帽尪提告結局逆轉
經營婚姻並不容易,保持忠誠是對彼此基本的尊重。台南一名男子控訴,子女的游泳教練與其妻子發展不正當男女關係,導致婚姻破裂,因此求償新臺幣60萬元精神慰撫金。然而法院審酌後認為,男子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明知其配偶身分,侵害配偶權之主張難以成立,最終駁回訴訟及假執行之聲請,並判訴訟費用6,500元由男子負擔。
根據判決書,男子主張,民國99年與妻子結婚14年並育有三名子女,婚姻原本美滿。然而,因子女參加游泳訓練,由被告擔任教練,妻子遂與被告認識並發展感情。雙方不僅一同出遊,甚至進入汽車旅館發生親密行為,最終導致夫妻情感破裂並於民國113年離婚。男子認為被告明知其妻仍為已婚身分,卻仍介入婚姻,構成侵害配偶權。他還提出行車紀錄器錄音,「妳要過了7天鑑賞期了」、「妳那麼色還傳染我也那麼色」、「陪妳OO的男朋友」、「我們可以住在一起」。
妻子遂與被告認識並發展感情。(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
對此,游泳教練抗辯稱,女方多次告知自己已是「單親媽媽」,甚至透過訊息表示與男子已分開生活,且男子知情並無反對。被告認為並無故意或過失侵害配偶權,並強調男子蒐證方式涉及長期保存行車紀錄器檔案,疑涉侵犯隱私。
游泳教練抗辯稱,女方多次告知自己已是「單親媽媽」。(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游泳教練提出與女方的對話紀錄,內容中提到,「就只是跟一個單親媽媽交往而已,然後我們互相喜歡」、「本來就各自生活了啦我們,只是錢的部分他(指原告)會比較注意」、「(原告)說叫我們去玩環島旅行,他跟他女友剛玩回來」。可知女方向自己自稱是單親媽媽,並稱孩子爸爸已有女友且感情濃烈,因此游泳教練抗辯其主觀上認為女方是單親媽媽等語,並非全不可採。
法院指出,侵害配偶權的成立,須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仍有婚姻關係。然本案中,雖有車內對話顯示親密互動,但不足以證明被告確知女方仍為已婚身分。加上多次對話紀錄顯示女方自稱單親媽媽,甚至提及男子已有其他感情關係,因此難以認定被告具有侵權故意。最終法院裁定,男子請求賠償缺乏依據,全案判決駁回,並由原告男子承擔訴訟費用。
全案判決駁回,並由原告男子承擔訴訟費用。(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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