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善團長遭控性侵!一審重判30年 更審大逆轉改判無罪
中華民國嘉邑行善團長黃塗德遭女信徒及女員工指控性侵,歷經一審被判30年徒刑,二審改判10年徒刑,他提再審後獲判無罪,最高法院2度發回更審,由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合併審理後,以更一審、更二審罪證不足,如今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調查,黃男遭1名女信徒(以下簡稱A女)及1名女員工(以下簡稱B女)指控,在2013年間以施法、治療為理由多次性侵,遭雲林地院判30年徒刑;該案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則改認定性侵11次,合併應執行10年徒刑,然而他不服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黃男必須入監服刑。
然而,黃男在入監之前取得了關鍵的錄音,錄音檔中A女談及了自己虛構事實,並未與其發生性關係,黃男以此向台南高分院聲請再審,獲判無罪後,檢方上訴到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由台南高分院對2次更審進行合併審理。
台南高分院更審合議庭法官認為,根據黃男與A女的通聯記錄顯示,部分通話時間非週一至週五,其餘的通話時間也與A女供稱的接電話時間不符,且據A女與父母曾說過週一至週五晚間,都會到黃男的宗教團體參與講道,黃男此時也在場線上講道,並無可能載A女外出後性侵,且依據黃男住家的監視器畫面與講道影片,皆可證明黃男不在A女指控的性侵地點,當時正在他處進行線上講道。
台南高分院針對B女所指控的內容指出,B女主張在2014年7月初遭黃男性侵,錄音檔則是在2012年4月初建立,比檢方起訴時間還早,音檔內還有多位其他人聊天的聲音,無法辨認B女所指控的內容為真,黃男也出了不在場證明,也難以認定黃男性侵了B女。
台南高分院表示,證據無法證明黃男有性侵犯行,依法撤銷了一審的有罪判決,改判黃男無罪,檢察官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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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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