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不避利2/新法滿週年利益糾葛仍待解決 學者籲教育提升參與者執行思想
公共藝術新法實施已滿週年,雖強制公開委員名單、專案管理廠商稍微有助於弊案發生,卻仍有不少問題有待解決。專管公司不願放棄龐大利潤,如今已成龐大產業。學者坦言,公部門或業者過於依賴專管,導致其有機會上下其手。公共藝術領域如今每年擁有15億預算,如此龐大的產業,應從各方面參與者的教育培養開始,才能使領域健康發展。
今年2月,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大直營區綜合大樓新建工程公共藝術設置招標案被爆出疑似圖利集體護航「不符資格廠商」情事,此案的外聘委員、專管以及得標廠商,幾乎都來自台灣視覺藝術協會,得標廠商黃婉玲更曾擔任該協會三屆理事,得標廠商與委員身分間竟有三年任期重疊。
新法雖強制揭露委員名單、專案管理廠商,但仍有一些人士未納入,每縣市委員資料更新進度不一,仍有少數「偷雞摸狗」之人壟斷標案,試圖藉由虛假資訊干擾遴選結果。一位藝術家向本刊反饋,這一年來有特定的專案管理廠商,進行至決賽選出優先廠商後,才通知所有參賽者領回初選設置企劃書,甚至有誇張到已經簽約才知道結果,這樣的行為,以專案管理公司的說法是防範未入圍者提出異議,但實際上是順應預設廠商順利得標。
另外,委員球員兼裁判的問題也並未改善,另位藝術家揭露,自己某日上午聆聽說明會,遇到藝術家同好,大家彼此相敬如賓,但是當日下午這位藝術同好,在另一案會議又變成對立關係,登上委員桌審查他所做簡報。
除此之外,專案管理費用佔公共藝術總設置的10%,更是讓不少藝術家感到心力白費。新法規定專管公司僅負責協助召開會議、撰寫會議記錄、製作簡報及其他相關事項,明明是文書類行政工作,卻比投入最多心力的藝術家拿到的錢還多。依據政府採購網可觀察出,專案管理服務費最多可達 500 萬甚至近千萬,藝術家直言,「委員難道是圖利長期合作默契的專管公司?」
多位藝術家指出,「公開徵選」類型約佔案件六成,其餘「委託創作」、「邀請比件」委員把持提名權,導致內部利益輸送。而因「公共藝術設置辦法」具特殊性,又對許多細節未強制規範,但又因此決標前都不受政府《採購法》約束,在遴選過程中的不法案件無法成案,形成一大漏洞,希望能早日藉由強化遴選過程即受法規約束;另外也希望能建置AI資料庫核對名單,以避免合作關係未申報。
銘傳大學建築系副教授褚瑞基指出,政府每年投入公共藝術領域預算也是一筆龐大金額,這麼多錢對於公部門來說是否有能力全部執行?可效仿國外,不一定要編滿1%,而是設定最高限額,抑制過多的經費;並且,建議分段執行預算,一階段編多少億,其餘錢回到基金,能讓公共藝術資源的投資能有更加效益及成果。
褚瑞基續指,雖去年修法希望能「除弊」,卻仍難防一些鋌而走險的問題人士,因為他們過去已嚐到甜頭,不會輕易放棄如此大的利潤,專管如今已成一個產業,如何防止其動手腳,最好是政府成立公共藝術專責單位,就不再需要特別的公司來處理行政流程。不過,既然如今已經形成既有產業,就應從所有參與者的教育面來共同推動公共藝術產業良好發展。
褚瑞基建議,在公部門方面,興辦機關應學習運營公共藝術,減少依賴專管公司;可適當成立輔導團協助設置公共藝術,明確其任務以減少利益糾葛的可能;如果能有好的案例可形成典範,讓公部門可以參考執行,也能讓其有所成就感,從而願意好好執行每一件公共藝術案件。最後,對於委員、興辦機關、專管公司、藝術家方面,都應持續參與講習、提升其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