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免投票5禁令最高可罰200萬 26日0時起社群LINE禁止助選
罷免投票日將至,中央選舉委員會24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投票日當天的注意事項進行說明,並特別公布五項禁止行為,包括7月26日凌晨0時起,禁止在通訊軟體或社群媒體從事競助選或罷免活動,也禁止攜帶開機的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者將依法開罰。
中選會副主委陳朝建表示,本次投票日為7月26日,時間從上午8點至下午4點止,提醒民眾務必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與投票通知單,至指定投票所投票。針對投票當天的相關規範,陳朝建也公布投票日當天5大禁制事項。
陳朝建指出,第一,7月26日凌晨0時起不能在通訊軟體LINE、臉書等社群媒體,或其他媒體從事罷免活動,違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加重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陳朝建續指,第二,請勿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進行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第三,請勿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的行動裝置,不在此限,違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第四,不可以撕毀罷免選票,違者處新台幣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第五,禁止攜出罷免票,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000元以下罰金。此外,投票日當天,罷免案領銜人與被罷免人是否能鼓勵民眾投票,陳朝建強調,罷免正反雙方在投票日都不能從事罷免宣傳活動,也不能有競助選活動。
中選會也提到,網路謠傳投票人可自備圈選工具、印泥或印台投票是不實訊息,除了可能造成無效票外,如果經制止不聽,可依違反選罷法第65條與105條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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