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法制局報告 建議納管醫美針劑光電治療執行資格
(中央社記者郭建伸台北16日電)醫美爭議頻傳,立法院法制局指出,主管機關雖已訂定特管辦法限制部分項目執業醫師資格,但未涵蓋如肉毒桿菌、玻尿酸、雷射、電波等非手術療程,建議應修正特管辦法,納管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與光電治療。
立法院法制局近日提出「醫美爭議之相關法制問題淺析」報告,內容提到,台灣醫美市場蓬勃發展,但相關醫療爭議逐年攀升,其中對於醫師資格認定與管理機制不明確,是造成亂象的核心。
法制局指出,現行醫師法規定,凡領有醫師證書並依法申請執業登記者,即可執行醫療行為,但目前尚未設立美容醫學專科,導致各科醫師皆可投入美容醫學領域,而市場上醫師技術參差不齊,民眾難以單從醫師執照判斷專業。
法制局指出,主管機關雖已訂定「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特管辦法)」,針對削骨、隆乳、大量抽脂等特定美容醫學手術醫師設定資格限制,惟特管辦法未涵蓋市場上最普及、糾紛頻傳的「美容醫學針劑注射」與「美容醫學光電治療」等非手術療程,意味多數美容醫學項目未有統一的資格認證或管理機制。
法制局建議,主管機關應修正特管辦法,擴大其管制範圍,納管目前爭議最多的美容醫學針劑注射(例如肉毒桿菌、玻尿酸)與美容醫學光電治療(例如雷射、電波),設定相應的操作醫師資格限制。
此外,法制局也提到,衛生主管機關與多數法院實務見解,多概括認定美容醫學為醫療行為,並優先適用醫療法,導致醫美疏失責任判定僅能適用醫療法第82條規定,排除適用消費者保護法中的無過失責任。
法制局援引學者研究,指美容醫學應區分為「治療性」與「非治療性」,前者如唇顎裂修補、燒燙傷後重建,後者則是隆鼻、抽脂、注射肉毒桿菌等,並不具必要性而是滿足民眾追求主觀美感;另一方面,非治療性美容醫學已經高度商業化,本質上與以公益為核心的醫療服務有重大差異。
法制局指出,現行醫療法與消保法並未針對非治療性美容醫學有區分規範,為促進醫美產業健全發展、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建議修法將非治療性美容醫學納入消保法適用範疇,藉此加重企業經營者法律責任,有效遏止不實廣告與過度商業化的市場亂象。(編輯:翟思嘉)1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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