淫狼認得知女童曾被姦要挾性交10次 官狠斥乘人之危卑鄙無恥
一名33歲男子涉於2019年從他人口中得知一名13歲女童曾被人強姦後,主動透過Instagram聯絡該女童相約見面,並要挾對方與他性交10次,否則會讓她「學校啲人」知道她的事。該女童其後兩度與他性交,他在期後的兩年又不斷要女童「找數」繼續性交,否則便需向他支付4萬港元。該名男子今日(8日)於高院承認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勒索罪,法官郭啟安直斥被告卑鄙無恥、食髓知味,而在明知女童被強姦下落井下石、乘人之危。法官決定先索取被告的心理報告及女事主的創傷報告,押後至10月6日判刑。
被告葉健濤(33歲)原被控兩項以威脅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及一項勒索罪,但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改為承認作為交替控罪的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勒索罪。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承認「做咗好唔應該做嘅嘢」,並決心改過。辯方又指被告當時透過他人得知事主被強姦,以此要挾事主,他不清楚是否確有發生。但法官則直斥被告不但沒有安慰X,反而落井下石、乘人之危,當中他與X性交時所說的話更是令人髮指。
另外,在法官要求下,辯方讀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中向事主道歉的段落,當中被告提到他為了惡魔果實作出不同惡行,泥足深陷、不能自拔。他回想犯罪時猶如失去理智的惡徒,對事主造成莫大傷害,他感到後悔,希望向事主道歉及請求原諒,另望事主逐步走出陰影,重新擁有自由和有尊嚴的人生。
據案情指,2019年7月底某天,當時13歲的事主X與一名陳姓男子交往約1個月後相約在上水清河邨一單位內見面,單位內的一名黃姓男子趁陳離開單位後強姦X。同年8月中下旬,被告從他人處得知X的事後,透過Instagram向X發訊息,聲稱認識X同校的高年級同學,故威脅X「唔想畀學校啲人知就出嚟同我上床10次」。同月下旬,X受威脅之下就範,應被告要求前往賓館性交,被告在X陰道內射精,過程中曾指「畀你試吓大人嘅威力」及「細路女真係不同啲」,並給了400港元予X。被告於9月再要求見面,X在被告威脅下再次就範並性交。
被告在緊接的兩年間,不時向X發訊息,問X是否願意見面或是否需要錢,X曾表示會報案,被告稍為收斂。X其後在網上認識一名自稱為「Tony」的人,他表示會幫忙說服被告,其後稱得知被告在X陰道射精後曾毆打被告。被告及後指摘X找人毆打他,而X否認。而至2021年12月,被告提出X可支付4萬港元,抵銷與他性交,X在表面上同意於2022年1月付款,以拖延時間,其後向母親坦白事件,兩人一同報案。警員於同年2月14日中午安排監控會面,X相約被告在元朗一賓館樓下見面時,被告終被捕。
案件編號:HCCC 3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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