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房委會無點字表助盲人申報 失明翁要求法庭頒令推翻收樓決定
與同樣失明的妻子同住於石硤尾大坑東邨多年的老翁,於去年被房委會通知因他擁有其母位於馬頭圍道物業的六分之一業權,而喪失公屋資格要收回單位。老翁向房屋上訴審裁小組上訴但亦被駁回,並於昨日(11日)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收樓的決定。老翁指他最初誤以為毋須披露擁有部分業權的事,又指房委會沒有點字表格供其了解政策要求,協助他填寫實體表格的子女亦不知他擁有上述資產。老翁要求法庭頒令,裁定房委會無便利失明人士申報安排,屬間接歧視,並指相關做法違憲。老翁亦要求法庭暫准他居於涉案單位直至案件審結為止。
申請人是劉漢良,據答辯人分別是房委會及房屋上訴審裁小組。據入稟狀指,先天失明的申請人於1996年起與同樣失明的妻子已入住石硤尾大坑東邨的公屋單位,而在2000年申請人與另外5名兄弟姐妹,各獲得母親饋贈她名下的土瓜灣馬頭圍道物業之一份業權。申請人於去年4月就富户政策親自申報時,因以為獲得部分業權毋須申報,故回答沒有購置物業。直至去年10月底,房委會通知申請人稱因發現他隱暪擁有物業業權,要求他交還公屋單位。
他其後向審裁小組提上訴,並解釋母親生前誤導自己毋須申報,子女亦不知悉他擁有業權,他亦從未就擁有業權一事獲益。但審裁小組於今年2月維持原判,認為申請人沒有如實申報業權,提供虛假陳述,不再合資格居住公屋。申請人於今年3月與胞弟簽訂協議,正式轉讓業權予對方。不過房委會於今年4月發信通知要收回單位,申請人指他已達退休年齡,難有穩定收入,難以租住私人物業。申請人質疑房委會決定沒有考慮他的困境及申報不便,申報表上亦沒有點字供他了解政策改變,可能導致無辜誤報,故應酌情處理,但房委會以申請人過去廿多年來虛報資產為由收回單位,做法越權且涉歧視及違憲。
案件編號:HCAL 176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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