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陸振中危駕及一項襲擊罪成 判240小時社服令及釘牌6個月
時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的已婚警司陸振中,被指在熟食中心殘廁逼醉酒女下屬口交及在晚宴飲酒後,危駕私家車及襲擊同袍。經審訊後陸被裁定危駕及一項襲擊罪成,但非禮則脫罪,案件今(12日)在區院判刑。區院暫委法官勞潔儀指,本案不涉濫用職權,被告過往有良好品格,相信被告不會重犯,判被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取消駕駛資格6個月,及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現年45歲被告陸振中,現時已被警隊停職。陸振中被控於2022年6月22日及23日,在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殘廁內3度非禮女子X。陸涉及的另一宗事件,則指他於同年7月15日,在粉嶺牽晴間停車場內危駕,和襲擊下屬蔡文浩、賴文顯及X。法官早前裁決時指,對X是否同意殘廁內被告的行為存有疑點,裁定3項非禮罪旨不成立。另外,法官接納蔡文浩中指的傷勢是由被告造成。不過,法官認為被告只是因受阻撓而自衞,只裁定罪責較輕的一項襲擊致造成傷害罪罪成。其餘兩項襲擊罪亦不成立。
法官今日判刑時提到,辯方求情時形容被告為人慷慨正直,事件令他的仕途盡毁,過往多年努力付諸流水。傳媒廣泛報道更令被告遭人白眼,其家人亦有因此遭欺凌。就危駕一事,辯方說,被告當時不斷受其他人干擾,令被告分心,本案情節不是最惡劣,亦無證據證明被告體內酒精含量是否超標。就襲擊一事,被告並無預謀,僅一時衝動犯案。報告則顯示,遇襲的下屬蔡文浩因擔心被告會報復,導致精神緊張,影響睡眠,一度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法官認為,就危駕一罪,被告的身體行為控制顯然受酒精影響,跟醉漢一樣,其他人阻止他駕駛是正確的;但同時間,被告駕駛時間不長。而襲擊一事亦屬衝動行為,非預謀,無用武器。本案不涉濫用職權,不會因其身份加刑;反之,被告很大可能因本案失去工作及關連福利,多年努力很大機會付諸東流,構成減刑因素。被告初犯,案發前有良好品格,相信被告不會重犯。考慮到所有因素,包括相關案例,判被告接受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下令取消被告駕駛資格6個月,及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案件編號:DCCC 13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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