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公園投鼠藥毒狗 七旬翁2項虐畜罪成 判囚兩周緩刑兩年
一名七旬漢疑因曾遭狗咬腳,因此在大角咀一寵物共享公園內放置老鼠藥餌,企圖殺狗。他被控兩項企圖殘酷對待動物罪。案件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被告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監兩星期及緩刑兩年。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指斥,本案具嚴重性,接納被告有悔意,故判處緩刑。執法部門在判刑後表示,企圖殘酷對待動物罪是嚴重罪行,絕不姑息。
72歲被告黃志榕,控罪書上報稱退休人士,他被控於2025年2月1日及2月23日,於旺角聚魚道休憩花園內地下,不合理地放置老鼠藥,企圖導致任何動物受到不必要痛苦,即導致狗隻因攝入毒藥而死亡。辯方求情時提到,被告曾中風,行動不便,又患腎病,要定期洗腎。另外,被告過往曾向愛護動物協會捐款5,000港元。裁判官聽取陳詞指,被告在公開地方投毒,任何動物都有機會受影響,案情具嚴重性。同時,考慮到他已還押7天,亦接納被告有悔意,故決定判被告入獄兩星期,緩刑兩年。
同意案情指,今年2月21日,涉案公園的清潔工掃地時,發現地上有藍色顆粒狀的物體,遂告知上司。翻查閉路電視記錄後,發現被告在2月1日下午5時許,曾將不明物體散落在花盤。康文署職員到花盤查看,發現一個印有老鼠蠟的可載封膠袋,最終報案處理。同月23日,公園保安再次在地上發現藍色顆粒狀物體,同日晚上8時許,警員巡邏時,發現被告樣貌與閉路電視的疑犯相似,隨即截停他作調查。
被告承認在涉案地點曾遭狗咬腳,故在天橋底撿起老鼠藥,分別在上述兩日於公園散播,以作報復並指想狗隻服用老鼠藥後中毒身亡。他稱首次犯案時,發現公園有旁人,故將老鼠藥放在手中並散落地上,惟遭清潔工發現,遂將老鼠藥扔進垃圾桶。他其後於2月23日再到上址投毒。據化驗所報告顯示涉案藍色顆粒狀的物體屬老鼠藥。
案件編號:WKCC 2936/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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