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勞死|電梯技工連續開工 59 小時後猝死 遺孀索償無門
2024 年 7 月,59 歲電梯維修技工陳家兒在工作期間心臟病發,不幸離世。猝死前兩日,他連踩通宵工作 59 小時;事發前半年,每月工時更平均高達 352 小時。僱主星瑪電梯事後向勞工處申報事件為「工作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拒按《僱員補償條例》賠償予家屬;勞工處則指案件已完成調查,沒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情況。
陳家兒生前每月底薪只有 1.7 萬元,要靠超時和通宵「補水」養活一家四口,遺孀稱丈夫長期於疲勞下工作,疑死於過勞,應屬因工死亡, 決定申請法援為為亡夫「申冤」討回公道。工權會指,香港法例並無對過勞傷亡的保障,工人及其家屬無法就過勞申索賠償,促請政府盡快就訂定賠償機制、規管工時以改善過勞死情況。
從事電梯維修逾 40 年的陳家兒,去年 7 月 9 日下午 5 時許,剛完成手頭上的工作,距離下班餘下兩個多小時,突然接到深井豪景花園電梯「困𨋢」通知,隨即獨自攜帶沉重工具前往救援。閉路電視拍攝到,陳家兒完成工作後,在大堂向保安交還鎖匙,就在那一𣊬間整個人面向前方倒下,失去意識;送院搶救至晚上 7 時許,被宣告不治,死於缺血性心臟病。彼時,陳家兒還有三個月便六十歲生日,遺下結髮 24 年的妻子、一雙正就讀大學的兒女。
猝死前連續開工 59 小時生前半年月做 352 小時
事發前三日,連同通宵工作兩天、第三天超時工作,陳家兒已連續工作了 59 小時,直至 7 月 8日晚上七點才收工。休息一晚後,他翌日早上八點半再開工,直至下午 5 點 22 分倒地一刻前一直在工作。陳太說丈夫患有遺傳性糖尿病,自 30 多歲起已開始服藥控制和定期覆診,事發前一晚未覺得他身體有異樣,「佢報喜不報憂,有咩壓力都唔同我講」。
根據陳家兒糧單紀錄,他於去年 1 月至 6 月共工作了 2112.5 小時,每月平均工時為 352 小時。陳家兒一週通常工作六天,日班九小時、晚班為 13 小時,每日底薪為 673 元;由於公司人手不足,底薪僅 $17,000 元還低於地盤雜工,他要靠長時間加班或通宵「補水」,才能月入 3 至 4 萬元維持一家四口生計。陳太解釋,丈夫平日每日至少加班兩小時、工作 11 小時,每個月只有三個星期日會真正休息,另外一個星期日則需 24 小時通宵輪班。
僱員申報「非工作意外」一人開工疑違機電署守則
陳太指,事發後僱主星瑪電梯 (香港) 公司向勞工處申報事故為「非工作意外」,拒絕承認工傷。她痛斥:「佢係人嚟㗎,唔係機械!喺呢間公司做咗 25 年半,連一句慰問都冇,守夜嗰晚只送咗個花籃。」她又質疑機電工程署《升降機工程及自動梯工程實務守則》明文要求需二人作業,但丈夫長期獨自工作,「如果係兩個人做嘢,佢咁舂埋去個下,即刻(有人)扶住佢,係咪唔會發生咁嘅嘢?」陳家兒離世一年多後,長子今年畢業,陳太本月申請法援為幫亡夫「申冤」、望討回公道。
勞工處回覆指已就案件完成調查,歸類為工作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的個案,調查期間沒發現有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情況。處方又指已安排家屬經法律援助署協助,由法院釐清個案涉及的爭議。
星瑪電梯則回覆指對家屬致以深切慰問,一直與家屬保持溝通,提供適切協助。公司又指在去年事件後,已立即向家屬發放恩恤金。在家屬完成相關手續後,亦已把額外購買的人壽保險賠償交予家屬。
電梯維修員普遍「長期過勞」
2018 年入行的 Sora,最初任電梯維修學徒日薪只有三百多元,學師要四年、現已晉升師傅。他聽到有同行連續工作近 60 小時,懷疑過勞死的事故並不感到驚訝,形容「過勞死都是意料之內」。 他描述工作環境說,「夜晚緊急維修通常得一個人,試過連續做 36 個鐘,好多時夏天返工冇冷氣,就算冇嘢做緊,都要頂住、留係呢個環境都係好精神消耗,工作都無咁集中。」
機電署規定電梯維修需兩人一組,Sora 解釋日常工作主要在電梯保養方面,但常常做到一半便接到緊急維修通知,要與搭檔分頭處理;他又坦然機電署巡查時大多都會事前通知,「『哦,聽日幾點嚟?』,兩個人就去到現場演戲」。
工權會形容陳家兒的個案非孤例,指曾訪問幾位不同公司的電梯維修員,發現長期過勞是普遍問題,受訪者每月工作 300 小時以上 ,有的工時更達 400 小時;而全港目前約有四千名電梯維修人員,即使未計突發事故,每人每日約需處理 6 至 8 部升降機的常規維修。幹事謝欣然說,電梯公司夜間值班雖設床位,但多數工人反映難以安睡,因每個站點僅由一至兩名員工負責大片區域,休息質素存疑。
過去四年每年約 150 宗工作間「非因意外」死亡
勞工處數據顯示,2021 年至 2024 年僱員工作間「非因意外或職業病死亡」的個案數字,分別為 159 、170、182 和 149宗,2025 年第一季則有 13 宗。
2017 年政府曾委託職業安全健康局進行「工作間死亡個案與工作情況關係研究」,得出結論指「工作間死亡」與「工作因素」並無直接因果關聯。香港現行法例至今未承認「過勞死」,勞工處僅按《僱員補償條例》處理工傷。根據條例,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而致死亡,僱主才須向其家屬作死亡補償;如僱主及家屬就個案存在爭議,如僱主不同意有關意外是在工作時間及因工作引起等,便需交法院裁決。
工權會批評當局至今仍拒絕就「過勞死」設法律定義,致使無數僱員處於保障真空狀態,工人及其家屬無法就工傷死亡申索賠償。 工會又指參考台灣勞動部《職業促發腦心血管疾病認定參考指引》有關「過勞」的定義,即發病前 1 個月加班超過 100 小時,或發病前 2 至 6 個月內平均加班超過 80 小時,陳家兒的情況已符合「過勞」定義;促請政府規管工時、訂立過勞死賠償機制以保障工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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