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駁回HYBE對酸民提告的誹謗案件!
南韓檢方在HYBE針對某網友於Naver新聞留言中發表被指為誹謗及侮辱的言論提告後,於7月4日決定不起訴該網友。
據《金融新聞》7月20日取得的不起訴決定書,仁川地方法院富川分院認為該網友(代稱A)在《資訊通訊網絡法》下的誹謗及侮辱指控證據不足,無法起訴。
涉事留言發布於2023年9月。其中一則出現在題為「HYBE旗下全球女子團體KATSEYE登上Billboard‘Bubbling Under Hot 100’」的文章下,留言寫道:「此外,HYBE最近收購了一家美國媒體操控公司。」
另一則留言則出現在有關前ADOR代表閔熙真與HYBE法律爭鬥的文章中,內容稱:「HYBE看起來集體精神異常。房時爀是不是像寫果汁文那樣操控他們?他們像哈馬斯一樣說謊。」
HYBE主張這些留言暗示公司從事不道德的媒體操作,且將旗下公司比作恐怖組織,構成嚴重侮辱。
然而,檢方認定該用戶的言論無法被視為明顯虛假。檢方指出,涉事公司The AGENCY為HYBE收購的美國公關公司,以推廣藝人形象的媒體活動聞名。將該公司稱為「媒體操控機構」屬於主觀意見,非事實誤述。
檢方也評估留言中的用詞及語氣,如「精神異常」、「哈馬斯」等詞雖粗俗,但屬於個人意見和批評範疇,尤其考量到HYBE為公眾人物和其爭議廣受媒體關注。檢方認為這些言論並未降低HYBE社會地位至構成刑事侮辱的程度。
依南韓法律,侮辱指表達輕蔑或抽象判斷,損害他人名譽,即使未陳述具體事實;但法院對公眾人物或組織適用更嚴格標準,會考慮言論背景、內容及公共利益。
過往法律判例強調,即使是在政治或意識形態評論等公共議題中使用激烈或誇張語言,也可能屬於言論自由可接受範圍。憲法法院及各級法院曾裁定,對諷刺、模仿或批評予以刑事懲罰恐導致過度自我審查,損害言論自由憲法保障。
因此,檢方結論為證據不足以成立刑事誹謗或侮辱,決定不起訴並駁回案件。
▼ Follow 韓流世界K-POP world
Facebook: https://www.facebook.com/p/%E9%9F%93%E6%B5%81%E4%B8%96%E7%95%8C-K-POP-world-100045202955809/
Instagram: https://www.instagram.com/k_pop_world_0314
Threads:https://www.threads.net/@k_pop_world_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