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規則|政府擬修例 賦權懲教禁探訪、見律師、廢私飯
政府建議修訂《監獄規則》,賦權懲教署可為維護國家安全等目的,對在囚人士探訪、見律師等安排施加限制。保安局的建議包括,懲教署有權拒絕不符法定目的之探訪,或施加限制或禁止;賦權裁判官在特定情況下發手令,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與指明的法律代表,如律師、大律師等聯繫;又建議廢除容許還押人士自備「私飯」及穿着私人衣服的規定;並訂立禁止抗拒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罪,賦權懲教人員作出拘捕。
政府指,過往曾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探訪,實際煽惑在囚人士對抗懲教署等,「令人防不勝防」,有必要盡快修例,以防有人濫用《監獄規則》的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威脅監獄保安、秩序及紀律,或妨礙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修例將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進行,於下周一(7日)的保安事務委員會上討論。
指有人以「人道支援」探訪 意圖煽惑對抗懲教署
保安局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稱經審視過往羈管被定罪和候審在囚人士的執法經驗,及懲教院所未來或面對的國安風險和保安威脅,建議修訂《監獄規則》。當局指,過去曾有人「濫用探訪機制」,以「人道支援」為名進行探訪,「實際上是以軟性手段影響在囚人士」,意圖煽惑他們對抗懲教署監管、引起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憎恨,甚至令他們重回社會後成為「潛在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風險」,「令人防不勝防」。
當局建議訂明,除《監獄規則》另有規定,任何在囚人士不得接受未獲懲教署長授權的人探訪;並清楚訂明探訪的「法定目的」,必須為幫助在囚人士改過自新,或重投社會作準備,而與該名在囚人士維持家庭或社會聯繫,或提供精神或物質上的支援,「懲教署有權拒絕任何不符合法定目的之探訪」。當局建議,懲教署可為五個「主要目的」,包括維護國安、防止罪行發生、令在囚人士改過自新、保障人身安全、維持監獄保安及秩序,就某探訪施加限制或條件,或禁止該探訪。
此外,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署可考慮是否需為「主要目的」,對個別專職教士與在囚人士的接觸或舉行宗教活動,施加限制或禁止。
集誌社檔案|鄧炳強曾批「探監師」思想滲透、組織用獄中物資「製造特權」
翻查資料,過往政府曾不止一次就探監的情況作批評。2023 年 2 月,保安局長鄧炳強表示,有自稱「探監師」多次探訪素未謀面、因「黑暴」事件入獄的在囚人士,透過「思想滲透」,持續灌輸反政府訊息和負面思想,毒害年青人。鄧當時指,「探監師」包括一些曾因「黑暴」入獄但死心不息、對社會心存怨恨的人,試圖影響期望更生的青少年;也有人為政治利益、期望賺取政治紅利;有人則藉機斂財,以高價出售「探監包」中飽私囊。他指,有人從「黑暴」至當時探訪逾 59 名在囚者達 395 次;有人一年半內探訪 47 名在囚者 211 次,批評他們與「火魔師」、「送車師」如出一轍。
而在 2021 年 9 月,羅湖女子監獄傳出有在囚人士發起集體行動,據報包括前南區區議員袁嘉蔚。鄧炳強當時曾稱,有還押人士聯同監獄外人士企圖在監獄內建立勢力,從而危害國安,當中包括利用神職人員及區議員身份探訪時「通風報信」,並「裏應外合」,向外傳達在囚人士的「煽動性說話」。鄧又點名批評,「612人道支援基金」向在囚人士寄信,籲他們繼續抗爭、不要妥協、「出到嚟仲有啲資助畀你」,散播危害國安種子;有團體及組織亦透過運送物資往監獄,在監房「製造特權」,招攬追隨者,從而建立影響力,令其他人憎恨香港及中央政府,危害國家安全。
建議可以危害國安等為由 申手令禁見法律代表
當局亦建議,懲教署可申請手令,禁止在囚人士接受法律代表及私家醫生探訪。當局指,過往曾有在囚人士在法律探訪期間,將未經授權物品交予法律顧問攜離監獄,引起社會關注法律探訪制度有「被濫用的風險」。當局指,一旦有個別在囚人士「濫用有關制度」,藉此與外界以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妨礙司法公正、作出威脅人身安全甚至危害國安的行為,「有可能造成無法逆轉的後果」,因此有必要賦權懲教署採取額外措施防範。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警方可因應危害國安等情況,向法院申請限制被捕人士在羈留期間諮詢法律代表。當局建議,參照相關措施修訂《監獄規則》,賦權裁判官因應懲教署申請,在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囚人士與法律代表聯繫,將危害國安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將妨礙追討其犯罪行為的得益、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的三種特定情況下,可發出手令,授權懲教署限制在囚人士,在指明期間與指明的個別法律代表,包括律師、大律師或協助律師的人士,或相關律師行的任何其他法律代表,有任何形式的聯繫,包括會晤及通訊,但該在人囚人士可諮詢所選擇的其他法律代表。
當局強調,機制設程序保障,充分顧及在囚人士秘密法律諮詢和選擇律師的權利,手令發出後,如懲教署不再有合理理由相信上述情況繼續存在,須立即停止限制,在囚人士亦可向法庭申請撤銷或變更已發出的手令。
此外,就候審在囚人士及上訴人可為進行辯護或上訴目的,接受自行挑選的私家醫生探訪,當局亦建議賦權懲教署可因應危害國安等特定情況,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施加限制。
禁自備「私飯」及穿私人衣物
除探訪安排,當局亦指為有效維持懲教院所的保安、秩序及紀律,建議廢除現時候審在囚人士可穿着私人衣物,及自備「私飯」的條文。當局指,容許穿着私人衣服,容易產生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亦可能引致候審在囚人士間以特定式樣的私人衣物作炫耀、作政治表態、或組織勢力,對懲教院所的紀律及秩序構成威脅。考慮到懲教署一直有向候審在囚人士提供足夠和適合、並與定罪人士不同式樣的衣物,允許穿着私服已不切合現今懲教所院管理需求,建議廢除。
當局亦指,「私飯」增加將未獲授權物品引入監獄的保安風險,容易成為在囚人士「私相授受」的工具,往往是導致在囚人士爭執和打鬥的其中一個主因,2018 年至 2024 年間,共有超過 300 宗候審在囚人士因「私飯」引致的違紀事件,當中更涉集體違紀行為,有人利用「私飯」在監獄組織勢力,挑戰懲教署管治,損害監獄保安、秩序和紀律。當局指,享有「私飯」的做法源自英國相關法例,「時移世易」,懲教院所的膳食安排已「相當完善」,英國亦早在 1988 年廢除相關規定,故建議廢除。
擬增抗拒懲教人員職務罪、賦權懲教作拘捕
此外,當局建議修例強化懲教署執法,建議在《監獄規則》訂立罪行,禁止抗拒或阻礙懲教署人員執行職務,違者一經定罪,可罰款 2,000 元及監禁六個月;同時建議賦權懲教署人員可拘捕妨礙其執行職務、作出或協助在囚人士逃走、參與騷動等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行為的人,並可為此使用按理屬必需的武力及扣留被捕人,直至付交警務人員羈押。
現時《監獄規則》訂明,懲教署人員有必要時,可在對監獄保安或人身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的情況下,例如囚犯逃走、參與集體騷動、向懲教人員使用暴力時,對在囚人士使用槍械。當局建議優化條文,訂明在有人作出、或協助作出上述情況下,可在按理屬必需的情況下使用槍械;並擴大懲教署人員在移送或獄外合法羈押在囚人士時,可使用的機械束縛器具,由只限於手銬,擴至任何由行政長官批准的器具,例如手銬、腳鐐。
可開啟和搜查致區議員書信
針對在囚人士的書信安排,現時除特定情況,懲教署人員不得開啟和搜查在囚人士致予「指明的人」(即行政長官、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區議會議員、巡獄太平紳士、申訴專員、廉政專員),或由「指明的人」發出的信件。當局建議剔除「區議會議員」,指重塑後的區議會重回《基本法》下作為非政權性的區域諮詢和服務組織定位,其職能與處理在囚人士就懲教署或其人員提出的申訴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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