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代會主席林智勇涉9大罪都遭判刑!
宜蘭市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因渉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公務員圖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借用名義投標罪、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賄選罪等罪,今日遭宜蘭地方法院宣判多項刑期:為5年6月、5年10月、8月、8月、9月、5年6月、5年4月、8月、3年2月(合併暫不定執行刑)等9 大罪,另共犯的前宜蘭市公所主秘楊秀川、黃仁甲、陳志偉、周舜虞、吳品憲、陳鄭玉鳳等人也分別判刑。
依宜蘭地方法院就宜蘭市代表會主席林智勇判決內容,本網整理槪要如下: 主嫌林智勇:涉案範圍最廣,涵蓋多年度公共工程採購圖利、違反政府採購法,以及賄選,犯罪所得高達逾868萬元,刑期最重(多項刑期合計但暫不定執行)。
其他共犯:楊秀川、黃仁甲、周舜虞多為配合角色,均獲緩刑,並需繳納公庫款與參加法治教育課程。
賄選部分:林智勇、吳品憲、陳鄭玉鳳涉及,後兩人刑期較輕,且陳鄭玉鳳獲緩刑。
法院審酌:考量犯罪角色、態度、年齡與社會影響,對部分被告減刑並宣告緩刑,但強調圖利與賄選行為對公務廉潔與民主風氣的重大危害。
判決整理表 編號 被告 犯罪事實摘要 罪名 宣告刑 褫奪公權 沒收 1 林智勇 110、111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圖利、112~113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違反採購法、108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違反採購法、111~113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圖利及違反採購法、108年度「環保公園採購案」違反採購法、111年宜蘭市民代表選舉賄選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圖利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借用名義投標罪、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 賄選罪 多項刑期:5年6月、5年10月、8月、8月、9月、5年6月、5年4月、8月、3年2月(合併暫不定執行刑) 6年(部分罪) 犯罪所得共約 868萬8688元 2 楊秀川 110、111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圖利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圖利罪 應執行2年,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 4年 無 3 黃仁甲 108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圖利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圖利罪 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6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 3年 無 4 陳志偉 112、113年度「河濱公園採購案」違反採購法、111~113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圖利及違反採購法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借用名義投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圖利罪 6月、6月、1年8月、1年8月(暫不定執行刑) 3年(部分罪) 無 5 周舜虞 111~113年度「租用清潔車輛採購案」圖利及違反採購法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 公務員圖利罪 應執行1年10月,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8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3場 3年 無 6 吳品憲 111年宜蘭市民代表選舉賄選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 賄選罪 有期徒刑2年6月 4年 無 7 陳鄭玉鳳 111年宜蘭市民代表選舉賄選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9條第1項 賄選罪 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3年,接受法治教育3場 3年 無 宜蘭代會主席林智勇涉9 大罪都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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