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波罷免案8/23投票 當天禁罷免宣傳活動 8/13起禁散布民調
第二波7位國民黨立委罷免案成案,將於8月23日進行投、開票。中選會提醒,投票日當天不得從事罷免或助選活動,且自今天(13日)至22日止,每天上午7時前或晚間10時後,不得進行公開罷免活動;自今天起至投票截止前,也不得散布、引述或評論罷免民調,以免觸法。
中選會指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自8月13日至22日止,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這段期間的每天上午7時前、或晚間10時後,從事公開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的活動,不在此限,如網路或媒體播送支持、反對罷免宣傳廣告,不受時間限制。
中選會說,政黨及任何人不得在投票日從事罷免活動,因此投票日當天凌晨零時起,各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都不得有任何支持或反對罷免的宣傳廣告。
針對民意調查資料發布,中選會表示,政黨及任何人自罷免案宣告成立起,至投票日前10天,所發布的罷免民調資料,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但若由領銜人或被罷免人自行推估,不在此限。
中選會也說,政黨及任何人自投票日前10天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罷免民調、及其他各式具民調外觀的資料。
對於罷免宣傳廣告與新聞報導等資訊,中選會指出,廣播電視得有償提供時段,供罷免案領銜人或被罷免人進行罷免案宣傳;在罷免相關議題的論政、新聞報導、邀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對待。至於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的廣播電視等,不得播送支持或反對罷免的宣傳廣告。
此外,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或其他媒體刊登播送的罷免廣告,應在廣告敘名刊播者、出資者及其他相關資訊;不得接受外國、中國大陸與港澳相關個人或機構直接或間接委託刊播。
中選會提醒,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案助勢者、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的罷免言論,不得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或觸犯其他刑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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