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買地付2000萬!契約無效「遲8年才還錢」 法院判賠823萬利息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9小時前 • 發布於 14小時前

記者唐詠絮/彰化報導

一名男子於9年前向祭祀公業時任江姓管理人購買彰化市土地支付2000萬元後,因前管理人無權代理導致契約無效,直到去年才將款項返還,黃男向法院提出被告應支付利息,法院認為利息返還請求權已超過5年短期時效,法官認為被告早在8年前就知道契約無效,判定被告需給付823萬8356元的法定利息。

原告黃男主張,他於2006年間透過祭祀公業時任江姓管理人,以總價2795萬元購入彰化市某地段土地,並先後支付共2000萬元價金。然而,被告方其後卻以「江未經半數派下員同意、已遭解任」為由,主張契約無效,拒絕辦理過戶。

黃男因此提起訴訟要求移轉土地所有權,台中高分院2022更一審判決確認契約無效。直到2024年11月12日,祭祀公業才將2000萬元返還給原告,但拒絕支付任何利息。

黃男認為,被告早在2016年5月間就已知契約存在無效問題,卻遲至2024年才還款,其間長達8年多的時間,該筆款項應依法附加利息。原告依民法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830萬4109元。

被告祭祀公業則辯稱,該筆款項並非故意不還,而是因相關訴訟尚未確定,無法提前返還。他們主張,利息不應依法定利率5%計算,而應以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實際所生的利息30萬6263元為準。此外,被告也主張利息返還請求權已超過5年短期時效,原告請求有違誠信原則。

經法院審理,認定被告早在105年7月19日就已知悉契約存在無效情形,卻直到113年才返還款項,其間原告確實無法利用該筆資金。法院根據民法第182條第2項及第203條規定,判定被告應附加法定年息5%計算利息。第一筆1000萬自105年7月19日起算,利息為415萬8904元、第二筆1000萬自105年9月15日起算,利息為407萬9452元;合計823萬8356元。並自今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仍需按年息5%計付利息。

點我加ETtoday好友,接收更多新聞大小事。

查看原始文章

更多國內相關文章

01

只想讓拾荒婦吃熱飯......清潔隊員送價值32元回收電鍋被認涉貪 法務部發聲了

自由電子報
02

Hero pay涉洗錢30億!東引快刀手、茗香園負責人疑台灣區首腦 羈押禁見

三立新聞網
03

快訊/南港死亡車禍!水泥車…輾斃單車女「散落一地」急蓋白布

三立新聞網
04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嬤遭訴 法務部啟動小額貪污修法

鏡新聞
05

南三段再傳失蹤案!「協作夫妻」入山作業下落不明…親友急發文協尋

三立新聞網
06

柯文哲7千萬交保,北檢抗告成功!高院撤銷理由曝光…律師:他自踩3大法律紅線「成抗告事由」

今周刊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