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宮怎能放過?董座夫偷腥女員工 公然帶私生女參加活動
婦人小萱與丈夫阿國(均化名)在2014年婚後育有3名子女,不料,阿國卻在2022年告知因與女子歡歡(化名)有性行為,因此懷孕產下1女。小萱在後來查看戶口名簿,發現阿國認領私生女。阿國還與歡歡帶著私生女,一同出現在她的工作場所,甚至參加公開活動,導致她承受外界異樣眼光及八卦,憤而提告連帶賠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阿國與歡歡辯稱,刑法已經通姦罪除罪化,因此,自不應以侵害配偶權為由,要求對方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且他們固然有發生性交行為,歡歡因此懷孕產下1女,並經阿國認領,但不應肯認配偶權之概念,小萱自不得以配偶權受侵害,請求他們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且阿國與小萱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僅居於有共同小孩之家人身分相互照顧,彼此間男女交往予以尊重、互不干涉,小萱之前也同意阿國在2019年,認領與另名女子所生的兒子B男,並同意對方在家專職照顧小萱與所生3名子女、B男。
而阿國與歡歡交往包括發生性交行為,小萱在2021年間就已知悉,未曾表示反對,甚至與歡歡一同出席公開場合、餐會及家庭旅遊,並協助安排歡歡產後月嫂事宜,足見小萱對於他們交往採取寬容接納的態度,並願意與阿國繼續維持婚姻生活,顯然已宥恕他們的行為,而免除他們的債務。
法官認,阿國與歡歡發生性交行為,已達到破壞小萱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為一般社會道德觀念、價值意識所不容,阿國與歡歡顯然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故意共同侵害小萱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法官審酌,阿國與歡歡共同侵害小萱,導致小萱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已逾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之程度,情節核屬重大。並考量阿國是公司董事長,歡歡是公司女職員,2人所為違背社會道德及倫理觀念,破壞家庭婚姻制度殆盡。
法官認,阿國與歡歡踐踏小萱的人性尊嚴,致使小萱須忍受周邊親人、同事、朋友異樣眼光及各種流言蜚語,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日前依法宣判,小萱請求阿國與歡歡應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200萬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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