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中士涉遭中共武警吸收為共諜 判刑計4年6月
(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1日電)退役中士陳敏政與台商胡繼堯被中共武警吸收,涉吸收軍人未遂,士院今天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判處陳男6月,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判刑4年;胡男判刑8月,可上訴。
士林地方法院表示,陳敏政畢業於陸軍士官學校,曾為陸軍某機械化師戰車營連級中士車長;胡繼堯曾為台北市特殊娛樂業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副理事長。
根據士林地院新聞資料,陳敏政長期往返中國廈門與澳門,與中共官員及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成員熟識;胡繼堯為澎湖縣一家海運公司董事顧問,經常往返中國,並與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政戰體系軍官熟識。
新聞資料表示,陳敏政於民國107年間赴廈門經商時,結識中國籍吳姓男子,對方以廈門一家公司職員為掩護,實際為中共武警部隊成員,負責刺探、收集台灣國軍與政情機敏資訊,及吸收、策反台灣現役軍人等情報工作。
陳敏政收下吳男提供的工作費1萬美元及聯繫手機,允諾協助吸收台灣政商或現役國軍,及刺探、收集台灣政治或軍事公務秘密,並於108年間邀胡繼堯經金廈小三通赴廈門及澳門與吳男會面,成功發展組織。
108年9月間至111年4月間,陳敏政意圖吸收越南台商李姓男子為中共武警所用,並多次要求引介財務困難的現役校級軍官,利誘提供軍事資料;同時安排李男與吳男透過微信聯繫、通話,因李男拒絕合作而未遂。
此外,胡繼堯於108年8月12日利用海運業務安排與陳敏政一同拜訪時任澎防部少校心輔官林姓男子;陳敏政私下詢問林男能否提供過期的軍中業務資料,同年11月1日再傳訊要求準備資料並安排餐敘,林男遂交付不具機密性質的「國軍人員體測標準」、「澎湖地區地方仕紳名冊」等資料敷衍。
陳敏政、胡繼堯未能取得公務上應秘密文書而未遂,也未將此資料交付吳男轉交中共武警。
士院認定,陳敏政犯修正前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修正後國安法發展組織未遂罪;陳敏政、胡繼堯則共同犯修正後國安法意圖危害國家安全為大陸地區刺探、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未遂罪。
合議庭審酌,國家安全為民主自由憲政秩序的關鍵,陳敏政、胡繼堯行為已損及國安,考量陳敏政坦承犯行,胡繼堯一度認罪卻又翻供稱無辜,足認未能反省己過,至今仍不知其行為有何不當的犯罪態度,分別量刑,犯罪所得與工具均沒收,本件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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