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未放棄中國籍被解職 花蓮富里鄉村長鄧萬華稱將訴願爭權益
首次上稿 09:36更新時間 10:00(新增富里鄉長說明)
〔記者王錦義/花蓮報導〕內政部今年一月查核確認5名現任村里長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要求村里長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依照《國籍法》辦理。花蓮縣富里鄉學田村長鄧萬華被富里鄉公所自8月1日起解除職務,成為全國首位因中國國籍問題遭解職的村里長;她不滿表示,將提起訴願爭取權益。
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由各該機關免除公職;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南投縣前議員史雪燕去年12月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為由,解除議員公職。
鄧萬華來自中國四川廣元市,嫁到台灣28年,17年前取得台灣身分證。鄧萬華2022年首度參選學田村長並當選。鄧萬華今投書媒體指出:「中國政府不承認我國國籍制度,根本不會出具『放棄國籍證明』這樣的文件。我曾親自致電重慶公安機關,得到的回應是:『你們台灣的國籍我們不承認,何來放棄之說?』」她強調:「這不是我不願提供,而是根本辦不到。」
依照《國籍法》第10條第二項「歸化滿十年者不受擔任公職限制」的規定參選、當選,依法就職。如今卻因《國籍法》第20條對「雙重國籍」的誤用而被解除職務,甚至已兩個月未領薪。鄧萬華說,她不只是失去工作,還無法支撐家庭、照顧病重的先生與求學的孩子,她願意簽署切結書,聲明永不恢復中國國籍、不返回原籍地、不聯絡原親屬,「我沒有違法,我只是希望能繼續服務村民,過一個普通人的生活」。
富里鄉公所指出,鄧萬華僅能提出撤銷中國大陸戶籍資料,經內政部函釋非屬喪失「外國國籍」證明,對於喪失「中國大陸」國籍,「現階段仍具強烈法律爭議,國人共識缺全,公所也難於全予認同」,但仍需按照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要求,自8月1日起解除鄧萬華學田村長職務。村長一職也將依地方制度法第82條規定由鄉公所派代。
富里鄉長江東成說,內政部去年10月陸續來文要求用《國籍法》辦理解職事宜,鄉公所做了很多詢問跟解釋,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目前台灣與大陸屬於兩岸並非兩國,以致鄧村長無法放棄中籍身分,中方也不會開立證明,因此才決定透過解職把這個議題透明化,透過訴願跟行政訴訟讓法官去認定。
江東成說,依照現行法律,他認為大陸配偶人員不具備「外國國籍」概念,陸委會卻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這個議題還是去交給法院去依照《憲法》及《兩岸條例》等規範認定,「台灣不要人治、要法治」,希望讓法院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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