懇切希望父親別離開! 國中週記打動法官 女兒成功減免一半扶養費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一名現年70歲的父親,年輕時染上賭博惡習,不惜拋妻棄女四處流浪,如今百病纏身、不良於行,被政府安置在養護機構,無力支付每月2萬8000元的養護費,要求大女兒負起扶養責任,女兒以爸爸年輕就拋棄她們,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父親否認,但女兒拿出國中時的週記,字字懇切地希望父親不要離開他們,這本週記內容打動法官,女兒得減免一半的扶養費。
判決書指出,該案的爸爸、媽媽於1986年結婚,婚後生下3名子女,但婚後爸爸深陷賭博惡習,毫無家庭責任,媽媽只得帶著3名子女回娘家居住,並以自己醫護專業打工營生,拉拔3名子女長大。大女兒十分爭氣,靠著半工半讀,完成大學學業,但也因為她較有能力賺錢,無依無靠的爸爸才回頭找她要扶養費。
判決書說,爸爸身體狀況無法自行站立、行走,需賴他人照顧,目前被彰化縣政府安置於長照中心,每月安置機構費用為2萬8000元,扣掉補助,每月還需自付2萬元。爸爸希望大女兒負起扶養她的責任,惟大女兒認為爸爸從未照顧過她,依民法第1118條之1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爸爸向法官說,大女兒胡說八道,雖然他們夫妻分居,他做鐵工賺錢,若有餘錢仍會寄給太太,更何況女兒就讀高中的學費都是他出的。
女兒為證明爸爸拋妻棄女,拿出自己的國中週記,裡面寫道希望父母和好、需要父親在身邊等情節,此證物獲得法官的認可。
法官表示,爸爸對於女兒仍有一定生育及養育之恩,此案難認爸爸當年未盡扶養義務,自難免除女兒之扶養義務,惟從女兒的週記中可知,爸爸在女兒成長過程中,缺乏關愛與參與,這本國中週記證明身為人父的疏忽。大女兒所負的扶養費為2萬元的1/3(共3名子女分擔),即為6667元,扶養義務應減輕至二分之一為適當,即每月應付給爸爸每月3330元扶養費,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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