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86虐童修法爭議解析 判死有難度、有期徒刑可能變輕
(中央社網站)「剴剴案」激起社會激憤,立法院7月修正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新增虐殺兒童、虐待兒童致死最重可判死刑。然修法衍生的刑度差異、適用一致性,也引發討論。以下整理刑法第286條修法沿革及各界說法,帶讀者一次看懂:
虐童修法沿革
刑法第286條凌虐兒童罪一開始並沒有規定凌虐致死或重傷的刑責,過去得回歸到刑法277條傷害致死或重傷罪處理。
2019年5月立院三讀修正,明確、清楚定義「凌虐」行為,另外也增訂虐童致死、虐童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原本只想傷害、凌虐,但造成死亡或重傷結果),來補足犯罪類型適用的不足。
當時通過條文為,「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剴剴案引發社會怒火 促修法訂立虐殺兒童罪
2024年剴剴案爆發,年僅1歲的「剴剴」被保母姊妹劉彩萱、劉若琳涉嫌虐待致死,社會憤怒如排山倒海而來。
2024年7月立院再度修法,在第286條增設第5項加重虐待幼童刑責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1/2。
2025年7月立院三讀新增第272條之1與修訂第286條,外界稱為「剴剴條款」,被視為台灣兒少保護法制重要指標,期望透過加重刑責嚇阻潛在犯罪者,但修法衍生的刑度差異、適用一致性,也引發討論。
藍白強調虐童受最嚴厲審判 綠主張源頭防範與重刑同等重要
國民黨立委吳宗憲7月18日表示,這次推動虐殺嬰幼兒罪,就是在強調無動機、目的的施暴、凌虐嬰幼童犯罪,在國民法律感情上,行為人主觀的惡性及非難程度,比起典型有動機目的的殺人行為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必須讓社會清楚知道虐殺嬰幼兒罪該萬死。
民眾黨立委林憶君則說,三讀通過針對兒虐致死的刑法修正案,替無聲的孩子補上遲來的正義,但她不希望這部法律被用上,因為代表又有孩子遭遇不幸,但若真的有惡意行為,至少給了法律明確的武器、社會清楚的訊號,即虐童者將受到最嚴厲的審判。
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藍白把「過失」跟「故意」2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修得一樣高,模糊兩者之間的差異,反而造成變相鼓勵殺害兒童的道德風險,偽善過頭、欺騙社會。民進黨已推動6項兒少法規的修正檢視,行政院也提出兒童托育服務專法草案,從源頭降低兒少受虐風險跟末端重罰重刑,一樣重要。
有期徒刑刑度降低 新法可能判得比舊法輕
台北地檢署婦幼專組檢察官蕭永昌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新法與舊法差異在於有期徒刑的刑期起跳「地板」與刑期上限「天花板」。
蕭永昌解釋,若綜合刑法第33條主刑種類與加重規定來看,新法就致重傷的最高刑度為15年,舊法則為18年;新法就致死的最低刑度為10年,舊法為10年1月,最高刑度則為15年,舊法為20年。
蕭永昌說,若法院合議庭評議認定被告有罪,先決定主刑種類,若刑種為有期徒刑,由最低刑度開始計算,加重、減輕採「先加後減」,依刑法第57條刑之酌科及加減規定,修法後刑度相較舊法來得輕,是有可能性。
曾參與修法的法務部官員則認為,客觀來說,修法後的有期徒刑空間確實有限縮,但檢察官求刑與法官量刑空間,多了死刑的選項,也就是優先考量法條最重本刑的部分,修法後的刑度仍然較修法前重。
一名偵辦婦幼案件經驗豐富的檢察官(以下稱檢察官A)則支持修法與提高刑度,往後法院輕判機率不高,虐待使孩子沒有尊嚴的活著,量刑評價不能以剝奪生命的死亡結果為主要考量。
判死有嚴格門檻 國民參審也要3法官都同意
另方面,憲法法庭去年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死刑案件須經各級法院合議庭一致決;最高檢察署曾認為,憲法法庭對於科處死刑設嚴格門檻,但僅要求職業法官評議一致決,未解釋國民法官部分,而現行國民法官法規定,科處死刑的評決門檻2/3以上同意,國民法官及職業法官分別至少有1票同意。
新法上路後,兒虐案件判死的比例、機率是否會隨之增加。蕭永昌認為,即便新法刑種多了死刑,但法官評議時,若個案不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或依照國民法官法規定,評議有一名職業法官不支持死刑,均不會判處死刑。
法務部官員則表示,檢察官可依據新法對被告求處死刑,也讓面對個案的法官多了適用空間,事實審法院不見得對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照單全收。
重刑真能嚇阻犯罪防虐童?法界:應回歸社會安全網
至於修法過後,殺人罪與凌虐未滿7歲之人致死罪最高刑度皆為死刑,是否可能讓加害者採取極端手段,選擇不送醫而是直接殺害;檢察官A認為,實例顯示加害人的心態是會想辦法讓犯行不要曝光,而選擇送醫把小孩救回來。
另方面,加重刑責是否能嚇阻犯罪,也成為討論焦點。法務部官員認為,刑法修正能做的都做了,應回歸到社會安全網的配套措施、司法機關與地方社政單位的協調機制等,透過制度及早發現與介入兒虐行為。
蕭永昌則表示,犯罪預防也包含行政制度與資源,例如多一些資源或規定,讓「剴剴」的外婆能繼續照顧他,或許能避免悲劇發生,多一步懷疑,或許能多找出一個虐童黑數,不要再有下一個「剴剴」。
(記者:謝幸恩/編輯:林傑立、郭諭儒)11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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