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53元」資遣費!遭縣府開罰10萬元 雲林廠商出面回應
記者游瓊華、劉人豪/雲林報導
雲林某廠商聘3名業務,因只有2輛公務車,抽籤沒抽到的用自家車,廠商再進行油錢輔助,但該業務只有機車,廠商考量安全因素後資遣,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給付資遣費53元,該業務投訴後,遭縣府裁罰10萬元。
遭裁罰廠商代表說,那個員工他是一名業務,然後在5月5號報到,在職一天,約定發薪日是6月10號,公司確實有於6月10號匯款,後面有收到銀行的email通知,輸入的資料有誤,所以匯款就失敗了,馬上進行更正匯款,然後有再度去匯了,可是以為已經完成沒有再度去確認,到隔天才發現有第二次匯款失敗的通知,接收到之後馬上有去進行補正,並非故意去拖欠。
另外資遣費的延遲給付,因為公司其實就是傳產,然後人力需求其實是非常的龐大,又長期處於缺工的狀態,如果並非特殊情況,公司其實是不願意去辦理資遣的,對因為這名業務也是在公司跟他們協調車輛問題的時候,因為是採抽籤制,三個業務去進行抽籤,然後沒有抽籤到的,就是使用自家的車,公司去進行一些油資的補助,但是因為他後續才跟相關人員反映說只有機車,公司也都是考量到安全的因素,所以就是決定說不要冒這個險,所以才去進行資遣。
並坦承就是人員的一些疏失,對於勞工經驗的這些疏失,不知道資遣費一定要在30天內匯入,也是會後續去修正內部作業流程,因為公司就是作業疏忽而且又不熟悉法令,所以就發生這次事件,公司其實就是非屬故意,除了就是有給付他一天的工資1267元,以及資遣費53元,而且還有就是補助勞工來回公司的車資費用840元,所以沒有損害勞工權益,還是有不遵守那個勞動法令的意思,本次事件就是虛心的受教,也接受主管機關的裁罰,用最謙卑的姿態去妥善的完善這次的事件。
雲林縣勞青處勞動條件科長吳璋信表示,本案是因為勞工在公司工作一天以後遭資遣,但是公司沒有在期限內支付資遣費,勞工提出申訴,經查證,公司是因為作業流程延誤給付屬實,所以依法裁處該公司30萬元的罰鍰。依行政罰法第八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的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案有審酌該公司預期給付資遣費,並沒有故意損害勞工權益,也沒有不遵守勞動法令的意圖,是因為不知道法規的期限規定導致逾期,減輕最低額到三分之一,裁處罰款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