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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竹東稽徵所:自9/1日至9/30日止

勁報

更新於 3小時前 • 發布於 3小時前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於9月開始辦理申報。(圖/竹北國稅局竹東稽徵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表示,申報自1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者外,應辦理暫繳申報。

竹東稽徵所說明,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2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
(一)按上(113)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於自行繳納暫繳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但營利事業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仍應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檢附暫繳稅額繳款收據,一併辦理暫繳申報。
(二)另為避免營利事業因一次性之房地交易,而面臨暫繳資金壓力,財政部於114年7月30日發布解釋令,自114年度起,即今年9月申報暫繳採「一般申報」方式者,其上(113)年度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算之應納稅額,無需納入暫繳稅額計算。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4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之投資收益),按當年度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竹東稽徵所呼籲,應辦理暫繳申報之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期限辦理,以免遭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另可多加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 https://tax.nat.gov.tw )下載申報軟體辦理申報,並可透過該軟體上傳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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