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 首次移轉注意核實認列費用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興建後第一次移轉案件,新竹國稅局提醒應注意核實認列費用,避免短漏報房地合一所得,補稅受罰,得不償失。(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竹分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應核實核認相關成本、費用,避免溢列費用,正確計算申報房地所得。
▲營利事業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的房屋、土地,如係興建後第一次移轉案件,新竹國稅局提醒應注意核實認列費用,避免短漏報房地合一所得,補稅受罰,得不償失。(圖/新竹國稅局提供)
新竹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出售自地自建,經查該公司當年度結算申報因帳載數申報課稅所得大於自行依法調整後課稅所得,係因自行依法調整後其他費用溢列400萬元,且無法提供相關憑證,致補徵稅額80萬元,本案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新竹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興建房屋時,應設置帳簿並保存憑證,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及申報,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致短漏報所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 https://www.ntbna.gov.tw )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