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台灣身分須有重大貢獻 陸委會:不是想拿就拿、想丟就可以丟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台灣人民申請回復身分,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許可辦法,未來因申領中國身分證件,而喪失台灣身分,須符合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有重大特殊貢獻,才能回復身分,卻遭部分學者質疑逾越母法。陸委會發言人梁文傑今天強調,「台灣身分不是你想拿就可以拿,想丟就可以丟的」。
根據「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適用對象指在台灣原設有戶籍人民,因在中國設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但不包括中國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中國身分者。
草案指出,為防止中共藉現行回復制度進行統戰滲透,因此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應有具體事證認定符合下列3種情況之一,包括對台灣國防安全、國際形象或社會安定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或基於人道考量。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增訂3種得不予核發、撤銷及廢止許可的狀況,包括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具有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該辦法的修正無需經立法院通過。
梁文傑在陸委會記者會表示,「我必須說,台灣身分很珍貴的,到目前為止會失去台灣身分,不外乎幾種狀況,一種是自願去中國大陸拿身分證,然後跟我們這邊說要放棄,譬如曾經有一位歌手千百惠就是這樣,她是去拿中國身分,然後跟台灣這邊自願放棄」。
梁文傑指出,「有些人是被我們查到,被強迫放棄台灣身分,但是不管你是哪一種情況,台灣身分是很珍貴的,要回台灣身分歷來我們都是審慎處理每一個案件」,「台灣身分不是你想拿就可以拿,想丟就可以丟的」。
梁文傑強調,這次內政部是把這些條件再做得更明確一點,也就是說,「你要有特殊理由」,譬如重大人道理由,或對台灣的利益有重大貢獻,或對台灣國家安全有重大價值等,才允許你回復,實際上這些條件都是過去審查回復台灣人身分的一個標準,現在只是把它更明確化。
梁文傑進一步說,「如果你當初已經自願放棄台灣身分,在我們的法律架構裡,你就是中國人,雖然你說是要恢復,但是實際上你是用中國人士的身分,想要重新取得台灣身分,並不是那麼容易的,也不應該那麼容易」。
此外,關於前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取得新加坡籍,後來又可以恢復我國籍。梁文傑回應,他不清楚這部分,因為兩岸條例並不處理這個,這個可以去問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