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辦:4月已說明對等關稅採「疊加」計算 將持續與美爭取合理稅率
行政院經貿談判辦公室昨 (8) 日深夜發布新聞指出,根據川普總統美東時間 7 月 31 日簽署的行政命令,各國對等關稅是採產品原有 MFN(最惠國待遇)關稅稅率再加上該行政命令附件 1 所列對等關稅稅率,未列於附件 1 的國家,則為 MFN 關稅疊加 10% 的對等關稅。該行政命令中,僅有已與美方達成協議的歐盟,其對等關稅不是用疊加方式計算。
經貿辦表示,每個國家本身貿易結構不同,各國與美國針對對等關稅談判的狀況及進度亦有差異。從 4 月 2 日美方公布對等關稅政策迄今,大多數與美國有經貿往來的國家,其關稅稅率均是採產品原有 MFN 關稅再加上對等關稅的方式計算。
因此,從 4 月美方政策生效至 7 月 31 日間,各國關稅稅率為產品原有稅率疊加暫行期間的 10% 稅率;而依據美國 7 月 31 日最新的行政命令,從 8 月 7 日起,瑞士是原有稅率疊加 39%、印度是疊加 25%、越南疊加 20%、菲律賓、泰國及印尼等 3 國是疊加 19%、韓國是疊加 15% 等。依此原則,我國關稅為產品的原有 MFN 關稅疊加暫時性對等關稅稅率 20%。
經貿辦指出,行政院 4 月 4 日召開「因應美國關稅 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記者會時,經貿辦的說明簡報中,即已清楚說明依據美方的行政命令,各國輸美產品適用的關稅是在原有稅率外,另加徵個別國家的對等關稅。政府部會後續對外說明時,亦有明確提供此資訊。對於受對等關稅新制衝擊較大的產業,行政院也在 4 月就已提出「因應美國關稅我國出口供應鏈支持方案」,備妥金融支持、拓銷市場多元化、推動產業升級,加強就業穩定與勞工照顧等措施,給予產業必要支持。
經貿談判辦公室重申,我方談判團隊持續與美方磋商,爭取更合理的對等關稅稅率,並一併討論供應鏈合作及 232 條款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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