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白三讀「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可「公開播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社會矚目」案可播
民眾黨推動「法庭直播」相關法案,今(27)日傍晚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經表決後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條文明定,在最高法院、大法庭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在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
民眾黨為推動公開透明的司法、落實總統府司改國是會議決議等,提出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法律審應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事實審則採「原則不公開、例外公開」等方式公開播送等。
民眾黨團26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未取得共識。立法院長韓國瑜今天主持黨團協商時,列席的司法院、法務部代表及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均反對修法,朝野在條文上無法達成共識,送院會處理。
該法案在今天傍晚進入表決,藍委支持民眾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藍白挾人數優勢下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訴訟的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如果應公開的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的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的旁聽席公開行之。
在法律審部分,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時所為的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至於事實審,三讀通過條文規定,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的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的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的關係、審判程序的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的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的宣示所為的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三讀條文規定,考量公眾知的權利及審判公平性的權衡,如果是依法以不公開法庭行的案件、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的行政訴訟案件、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的案件」,不得公開播送。
此外,如果進行公開播送時,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或是嚴重影響審判的公平性,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三讀條文規範,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違反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的內容。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今天修正的條文,自公布後3個月施行。
(圖片來源: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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