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行政區劃程序法」 要求政院2026年7月前上路
〔記者李文馨/台北報導〕內政部自1992年推動行政區劃立法,但至今逾30年尚未完成立法程序。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相關草案,朝野歷經3個小時討論後達成共識,該法定名為「行政區劃程序法」,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於2026年7月1日前實施。
對於行政區劃定義,初審草案明定4情形,指直轄市、縣市或鄉鎮市區之新設、廢止或調整,如劃分一行政區域為二以上之行政區域;合併二以上行政區域之一部或全部為一行政區域;劃分一行政區之一部併入另一行政區域;其他有關行政區域之調整。
初審草案規定,行政區劃應配合國土整體規劃,並考量7項因素,包含人口規模及成長趨勢;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合理分配;山川、湖泊、海岸及海域之分布;族群特定及人文歷史脈絡;都會區、生活圈或生態圈之歸屬;選舉區之劃分;其他影響地方治理之事項。
草案也規範不同行政區劃計畫的擬定機關,並增訂人民或團體就其戶籍、登記所在地之行政區域,得向前項該管機關提出行政區劃建議。
草案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行政區劃計畫,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行政機關之代表組成行政區劃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成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但涉及原住民族地區者,原住民族專家學者及當地部落代表不得少於總數三分之一。
在施行日期部分,草案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不過,委員會最後也通過附帶決議,行政區劃程序法自公布後,行政院應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1日前實施,內政部應儘速研訂相關子法,並每3個月將研訂進度函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
國民黨籍召委牛煦庭表示,他從擔任桃園市議員時期就非常關注跨域治理議題,對於選區龜山多有與新北市交界之處,但往往淪為施政末梢,亟待加強治理及跨域整合,因此將行政區劃立法工作列為選舉公報上的政見之一。
牛煦庭指出,行政區劃程序法僅是建立行政區域調整的遊戲規則,因此在法律施行之後,並不會立刻造成行政區域的變動,而是讓行政機關得以依照法律的規定逐步擬訂計畫、公開展覽、辦理公聽會等程序,法律中也相當程度確保了民眾參與的權利,由各界共同探討,為提升地方治理品質找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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